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職務陞遷序列表
111年7月27日科會人字第1110047983號函修正
區分
(類別) |
國內職務 |
駐外機構職務 |
序
列 |
職稱 |
職務列等 |
職稱 |
職務列等 |
一 |
參事 |
簡任第十二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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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副司長
副處長 |
簡任第十一職等
簡任第十一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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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專門委員
秘書
高級分析師 |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科技副參事 |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四 |
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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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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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科技秘書 |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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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秘書
分析師
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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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等科技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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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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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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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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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科員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等科技秘書 |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八 |
助理員
助理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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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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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助理員
助理設計師
辦事員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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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書記 |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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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本表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
二、本會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三、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之駐外機構人員,僅得於駐外機構職務辦理陞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