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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職務陞遷序列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科會人字第1110047983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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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職務陞遷序列表    

  111年7月27日科會人字第1110047983號函修正 

區分
(類別)
國內職務 駐外機構職務

職稱 職務列等 職稱 職務列等
參事 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司長
副處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簡任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
 
秘書
 
高級分析師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技副參事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一等科技秘書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
 
分析師
 
專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等科技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設計師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等科技秘書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員
 
 
助理設計師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


助理設計師


辦事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附註 一、本表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
二、本會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三、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之駐外機構人員,僅得於駐外機構職務辦理陞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