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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資訊人員派駐所屬機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科會資字第1110052923B號函
法規體系: 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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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資訊人員派駐所屬機關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817日科會資字第1110052923B號函修正

壹、依據及適用範圍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本會及所屬機關資訊資源應用效益,妥善運用資訊人力,辦理所屬機關資訊業務,增進資訊人員工作歷練,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人員派駐原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機關。

貳、派駐方式及所屬機關權責。

三、由本會資訊長(或指定代理人)召集有關單位人員成立資訊派駐人力調派審議小組或以實地需求調查方式,蒐集並審議所屬機關派駐人力需求,決定機關資訊人員派駐方式、員額配置及服務期限等,並定期進行派駐人力需求及人力資源運用檢討評估。所屬機關資訊業務如有臨時增加資訊人力需求者,得依本要點彈性調派。

四、本會依資訊人員總數(預算員額)及所屬機關資訊服務需求,分別成立本會資訊處竹科辦公室、中科辦公室及南科辦公室,由本會指派資訊人員進駐辦理資訊有關業務,並由本會資訊處指定一人為資訊業務聯絡窗口(兼負責人);派駐各機關之資訊人員若為二人以上時,並得互為差假或職務代理人。

五、派駐人員調派人選對象得就業務性質、個人專長、意願、工作經驗、態度及任現職時間等因素綜合考量。為鼓勵資訊人員增加工作歷練,熟悉本會及所屬機關資訊業務,具所屬機關派駐人員經歷且績效優良者得於職務陞遷及專案敘獎列為優先考量因素之ㄧ。

六、派駐人員之調動,由本會統籌辦理,除執行本會資訊政策及資訊業務外,並依據所屬機關業務需求,推動各機關之資訊業務。資訊人員派駐工作項目如下:

() 執行本會資訊政策及共通性資訊服務推動事宜。

() 辦理所屬機關之機房、網路及伺服器維運管理事宜。

() 協助規劃所屬機關之資訊業務系統及專題網站事宜。

() 辦理所屬機關資訊安全事宜。

() 辦理所屬機關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其他資訊業務事項。

七、本會所屬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

() 安排派駐人員於適當之所屬機關單位服務及指派業務聯絡協調之窗口。

() 配合本會資訊派駐人力調派審議小組或實地調查需求,辦理資訊人力派駐需求評估。

() 提供業務窗口協助資訊相關業務需求彙整確認、資料內容提供及更新。

() 為加強本會所屬機關資訊相關業務服務品質,所屬機關應派員參與資訊業務相關協調會議。

() 協助辦理派駐人員績效考核事宜。

() 提供派駐資訊人員適當之辦公空間、電腦設備及應用環境等事宜;另派駐人員之住宿及子女就學等,可比照派駐所屬機關員工規定。

() 所屬機關無派駐人員需求者,仍應指定一名人員擔任資訊聯絡人,負責與本會溝通協調資訊需求及資訊業務之推動。

參、派駐期限及調動作業

八、為促進資訊人員職涯發展,派駐所屬機關資訊人員以定期遷調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延長。若有短期派駐需求者得由本會視需要機動性調派。

九、為考量所屬機關資訊業務永續及服務不中斷,派駐單一所屬機關資訊人員如超過一人以上,應分批調動。同一所屬單位派駐人員之調動,應至少保留適當人員進行交接。

十、經指派職務調動人員,應於調派前一個月內依移交規定提出詳細工作移交清冊,並完成職務交接。新任人員於調任人員調離一個月前,須實地至所屬機關瞭解所屬機關資訊業務及環境。

肆、派駐人員考核

十一、派駐人員之平時考核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由派駐機關依本會考評期程辦理初評,送交本會辦理複評,評核內容得包含下列事項:

() 所屬機關資訊業務推動成果。

() 與派駐機關各單位溝通及協調能力。

() 對所屬機關資訊服務水準提升程度。

() 本會資訊發展政策及資訊整合落實執行情形。

十二、派駐資訊人員之年終考績,由派駐所屬機關首長核註分數及考評意見,送交本會資訊處辦理複評。

伍、其他行政管理規定

十三、派駐所屬機關服務之資訊人員,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循所屬機關各項行政管理規定。

十四、為加強本會與所屬機關派駐資訊人員之溝通協調,確保本會資訊政策之落實,本會應與所屬機關及其派駐資訊人員定期召開資訊業務聯繫會議。

十五、為利本會及所屬機關派駐資訊人員專業技能整體提升,本會將定期調回派駐人員參加資訊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