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管理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局職務宿舍之借用及管理事宜,依行政院訂頒之宿舍管理手冊,並衡酌本局實際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務宿舍種類: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供本局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
供本局編制內人員本人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居住者借用之宿舍。
三、本局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本局: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 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局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四、申請借用職務宿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附件一)及積點表(附件二),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
(二) 職務宿舍之核借,由秘書室依據申請單及積點表,會同人事室審查核定積點與應借之職務宿舍等級後,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局長核定後作為借用職務宿舍之依據。
(三) 職務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職務宿舍,或本局重新調整職務宿舍時,應重行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
(四)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情形,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秘書室於核定後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本局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附件三)、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局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五、 職務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依職務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六、 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局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並應在三個月內將借用職務宿舍交還: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本局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局須收回時。
七、 職務宿舍借用人搬離職務宿舍時,應通知秘書室,並點交所借職務宿舍設備及家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或修繕之責。
八、職務宿舍借用人應自行負擔水、電、燃料費及管理費,另宿舍管理費由出納按月扣繳。
九、職務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職務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職務宿舍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或占用他戶職務宿舍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局不得再請借職務宿舍。
十、職務宿舍使用情形,本局應派員調查,職務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職務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限期搬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對於拒不返還者,應依法訴追,並追償其不當得利。
十一、職務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借用人自行辦理。職務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若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者,應會同秘書室填報災害狀況,報核待修。
十二、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職務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職務宿舍申請單(附件四),送請秘書室核簽局長批准後辦理。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職務宿舍時應歸本局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局補償。
十三、借用人逾期不交還借用之職務宿舍時,應逕送強制執行,借用人應負擔訴訟相關費用。
十四、本要點所未規定事項,悉依行政院訂頒之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