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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綜字第1110052978B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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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 8 17 日科會綜字第 1110052978B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本會及所屬機關個案計畫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效能,使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有所依循,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二十三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個案計畫如下:

()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所列重要計畫項目。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所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

()其他經行政院或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核定之計畫。

三、本會個案計畫分為行政院管制(以下簡稱政院管制)計畫、會管制計畫及本會內部單位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管制計畫三級。

政院管制計畫及會管制計畫,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辦理計畫之審查、進度管制及評核工作。

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內部單位或所屬機關(構)研考部門或指定專人辦理計畫之進度管制及評核作業。

四、個案計畫選項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個案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政院管制計畫:

1. 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為政院管制計畫。

2. 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須列為政院管制計畫。

3. 屬當前重大政策。

4. 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5. 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計畫。

()個案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會管制計畫:

1.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2. 二個以上內部單位或所屬機關(構)共同執行之計畫。

3. 其他未列為政院管制之重要計畫。

()個案計畫未列為政院管制或會管制者,由本會內部單位或所屬機(構)自行管制。但屬例行性或經常性工作者,得不納入管制。

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前項選項規定,審慎提報個案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目,由本會綜合規劃處依第一項選項規定,審酌政府政策方向及本會施政重點辦理審查作業,並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審查結果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後,提送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查。但因故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者,得經行政院同意後,延至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五、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由本會綜合規劃處函送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擬訂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其作業方式如下:

()政院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擬訂作業計畫,並於前一年十二月五日前提報送審;本會綜合規劃處應完成初審作業,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後,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送行政院管考機關審核。

()會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將作業計畫提報送審;本會綜合規劃處應辦理審查作業,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後,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議核定作業,管考週期屬季報者,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議核定作業。

()自行管制計畫:本會內部單位或所屬機關(構)應擬訂作業計畫,由指定專人或研考部門審查,簽報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核定後,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議核定作業,管考週期屬季報者,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議核定作業。

各主辦機關(單位)擬訂作業計畫時,應考慮對足以使計畫年度目標無法達成之可能狀況,加強落實風險評估、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

六、定期檢討作業規定如下:

()政院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定期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於管考週期之次月五日前提報送審,並由本會綜合規劃處於該月十日前,完成初審並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後送國家發展委員會複審。

()會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十日前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本會綜合規劃處應於該月十五日前完成審查,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

()自行管制計畫:

1.本會內部單位應依管考週期填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由指定專人簽報單位主管核定。

2.所屬機關(構)應依管考週期填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由研考部門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視情況需要,提報主管會議檢討。

()計畫執行落後者,主辦機關(單位)應立即檢討,增列落後原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如計畫落後幅度超過百分之五且落後期限達三個月以上者,各主辦機關(單位)應確實檢討改進,並適時成立專案小組檢討之。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之執行進度及成果,本會綜合規劃處得視情況需要,提報主管會議檢討。

七、個案計畫執行過程中,本會綜合規劃處得視實際需要及權責,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及下列規定辦理實地查證工作,同時訪查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管制作業辦理情形、檢視管制機制建置及運作狀況。

()實地查證之情形:

1.配合行政院各管考機關指定之計畫,須辦理實地查證者。

2.依定期檢討結果,落後期限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計畫。

()實地查證單位:本會年度管制個案計畫實地查證作業,政院管制及會管制計畫,由本會綜合規劃處會同相關業務處辦理實地查證工作;自行管制計畫,由各主辦機關(單位)研考部門或指定專人辦理實地查證工作。

八、個案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執行,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終止管制:

1.機關(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計畫。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停止辦理計畫。

3.原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計畫。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者。

前項申請案件,個案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作業計畫結束一個月前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但有特殊情況,經主辦機關(單位)敘明理由報行政院同意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者,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調整範圍。但屬中長程個案計畫,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或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計畫並經核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政院管制計畫應由主辦機關(單位)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可後,於作業計畫結束十五日前提送本會綜合規劃處核轉行政院;會管制計畫應由主辦機關(單位)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可後,提送本會綜合規劃處於系統審議核定;自行管制計畫由主辦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核定,各主辦機關(單位)逕行辦理審議核定作業。

申請終止管制計畫,政院管制計畫應由主辦機關(單位)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可後,於作業計畫結束十五日前提送本會綜合規劃處核轉行政院;會管制或自行管制計畫,應由主辦機關(單位)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可後,提送本會綜合規劃處,報國家發展委員會備查。

九、個案計畫年度評核作業規定如下:

()政院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於年度終了時,應即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辦理自評作業,並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將自評報告提報送審,由本會綜合規劃處於三月二十五日前召開本會初核會議,並將評核結果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後,提送行政院複核。

()會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於年度結束後應即對各計畫辦理自評作業,依據政院管制計畫之評核指標、衡量標準及報告格式,於每年二月二十日前,將自評報告提報送審,由本會綜合規劃處於三月十日前完成評核,並於三月二十五日前併同前款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後,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公告作業。

()自行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於年度終了時應即對各計畫辦理自評作業,依據政院管制計畫之評核指標、衡量標準及報告格式,由主辦機關(單位)於三月二十五日前將評核結果報本會,由綜合規劃處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後,由各主辦機關(單位)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公告作業。

個案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或其他因素,致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單位)得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向本會申請免予評定分數,逾期不得申請或核轉;其中屬政院管制計畫者,由本會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核轉行政院。計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分數者,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十、本會應依計畫評核結果辦理獎懲,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其中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之獎懲,應俟本會綜合規劃處函復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後併同辦理。

評核結果之獎懲基準及額度如下:

()考評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評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政院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計畫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如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

()會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或甲等者,得視其具體績效及貢獻辦理敘獎。

()自行管制計畫:

1.本會內部單位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或甲等者,得視其具體績效及貢獻列入年終考績(),不另敘獎。

2.所屬機關(構)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或甲等者,得視其具體績效及貢獻辦理敘獎。

()各級管制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辦理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嘉獎二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本會辦理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本會管考單位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嘉獎二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本會管考單位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

()各計畫執行機關(單位)應就計畫年度執行情形審慎評核;其評核結果每年度由綜合規劃處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

十一、各主辦機關(單位)應將作業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及概算、預算編列之參考,並確實改善執行缺失。

各主辦機關(單位)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概算及預算需求時,應併附相關作業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本會或行政院辦理審議參考。

作業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調整或終止者,各機關(單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該計畫之修正或終止。

十二、各管制計畫機關(單位)提報相關資料,應依內部簽核程序,經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核可。所屬機關所提各項作業,應經督導單位審查後,再送本會綜合規劃處辦理後續作業。

十三、年度執行中如有新增管制計畫者,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計畫性質及管制分級,將資料送本會綜合規劃處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後,函知行政院各管考機關,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管制作業。

十四、依本作業要點需填報及審查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至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採用網路系統所定格式作業,並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涉及機密之個案計畫,得不採網路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