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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用人員遴聘及敘薪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科會人字第1110047983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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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用人員遴聘及敘薪要點

111727日科會人字第1110047983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聘用人員之遴聘及敘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聘用人員,依各該人員進用時間,區分如下:

()一百零三年三月二日以前進用者,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以後進用者,分為主任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前項第二款之助理研究員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再區分為助理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三、主任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曾任本會研究員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曾任國內外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等相當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曾任本會副研究員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曾任國內外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等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曾任國內外大學副教授或相當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得有博士學位,並曾從事學術研究或專業工作八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曾任本會助理研究員或併計助理研究員()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曾任國內外大學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副研究員等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得有博士學位,並曾從事學術研究或專業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六、助理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曾任本會助理研究員或併計助理研究員()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得有博士學位,成績優良者。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得有碩士學位,曾從事學術研究或專業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七、助理研究員()之資格為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得有碩士學位,成績優良者。

八、聘用人員之薪點依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規定。

新進聘用人員依所聘職務起薪如下:

()主任研究員:604 薪點。

()研究員:538 薪點。

()副研究員:472 薪點。

()助理研究員():424 薪點。

()助理研究員():360 薪點。

聘用人員曾在下列機關(構)及學校等擔任與擬聘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專任職務年資,得合併採計: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

()國內外政府機關(構)或研究機構。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國內外民營機構。

前項所稱與擬聘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由用人單位依下列要件認定之:

()曾任職務性質與擬聘職務性質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現職工作所需者。

()曾任職務為專任,且與擬聘職務等級相當。其曾任職務與擬任職務等級是否相當,應就曾任職務與擬任職務需具之學歷、資格條件認定之。

聘用人員提敘年資之採計,於扣除符合第三點至第六點所定資格條件後之賸餘年資,得按年提敘一級,未滿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並以提敘至各該職務之最高薪點為限。

九、聘用人員檢附之國外政府機關(構)或大專校院之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本會駐外科技組驗證;如無上述機構,由當地法院或公證人認證。

十、聘用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自到職日起一個月內補齊證明文件者,自到職日生效;超過一個月補齊者,自奉准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