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科部科字第1040003145號函訂定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臺灣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計畫,以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求學及增進雙邊科技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學生,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二、獎學金提供對象及研修課程如下:
(一)本獎學金受獎對象(以下簡稱受獎學生)以本獎學金計畫年度指定國學生為原則;本部基於特殊考量,得每年度調整指定國家。
(二)受獎學生研修課程,以在我國大學校院開設之碩士或博士學位學程研究所學位課程為限,不包括在職專班。
三、受獎學生於受獎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三萬元。受獎學生須自付在臺所有費用,本部不再提供其他津貼補助。
四、本獎學金受獎期限如下:
(一)碩士班:二年
(二)博士班;三年
前項受獎期間須連續,不得中斷。曾受領碩士班本獎學金者,得於受獎期限屆滿後,以就讀博士學位資格申請本獎學金,每名受獎學生總受獎期限最長為五年。
五、本獎學金受獎期間,自受獎學生在臺就讀首年八月一日起算,至受獎期限屆滿、畢(結)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遭註銷月為止。
受獎學生無法於首年八月抵臺,其獎學金應自抵臺當月起算,且受獎屆滿期限不得順延。
受獎學生應按時抵臺赴校註冊,未按時來臺註冊就學者,除經相關學校及本部事先核准外,視同放棄受獎資格。
六、本獎學金總名額由本部視每年預算額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下年度獎學金名額分配表函知各相關駐外館處辦理。
七、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大學以上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二)未具我國國籍。
(三)未具我國僑生身分。
(四)未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等級學位課程,包括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
(五)受獎期間非為我國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六)未曾被我國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註銷獎學金資格。
八、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我國駐外館處依本要點訂定申請簡章及遴選規定,與駐地政府、科研機構合作受理本獎學金申請及遴選作業或自行辦理,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於駐地公告辦理本獎學金之中、外文簡章(含甄選條件、名額、方式及時程等資訊)。
(二)我國對外館處於前款簡章公告後,應備文檢附中、外文簡章及其電子檔資料各一份,送本部指定單位彙整編冊。
(三)原則上以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為受理報名期間。但實際受理申請期間依當地我國駐外館處公告簡章為主。
(四)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我國派駐(或兼轄)其所屬國籍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1.本獎學金申請表。
2.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證件影本。
3.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該等文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應提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或由原修業學校密封寄至申請學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4.已向我國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文件,如入學申請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等。
5.申讀就讀中文學位學程者,應提出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Level
2)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
6.申請就讀全英語學位學程者,應提出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文件或英語學程畢業證明文件。但所屬國籍國家以英語為官方語言者,得免提出。
7.有特殊因素致申請人未能提出上述語文能力證明,駐外館處得以面試或其他測驗方式評定之。
8.校長、教授或任職機構之主管推薦信二封,並經推薦人封後親簽。
9.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九、本獎學金遴選作業原則及方式如下:
(一)應考量受獎學生能促進其本國與我國在科研、產業及經濟等方面合作發展;任職於其本國政府或科研機構(含大學校院)者,優先推薦。
(二)駐外館處應審核申請人學業及工作經歷成績,並採取面試或視訊,以瞭解學生狀況及應對禮貌品性,擇優推薦。
(三)申請人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具當地同等級學校平均水準以上。
(四)駐外館處彙齊並審查申請人資料後,應依優先次序排列,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駐外館處初審評估表」及「駐外館處正、備取推薦名單」名冊函送本部。
(五)本部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回覆駐外館處公布受獎名單。
(六)受獎學生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入學許可影本及親簽之「臺灣獎學金承諾書」寄至駐外館處,逾期視同放棄受獎資格。
(七)駐外館處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受獎資格證明書核發受獎學生,並將受獎學生基本資料填報「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資訊平台」(以下簡稱「臺華獎辦公室資訊平台」),自該平台列印受獎學生名冊函送本部及「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臺華獎辦公室」),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受獎學生申請之大學校院(副本單位須函送附件)。
十、受獎學生除寒暑假及碩、博士論文撰寫期間外,未到校上課或未經學校許可離開我國境內者,停發不在學月份獎學金。
轉出學校因受獎學生於轉換學程或學校前遭停發獎學金處分,致未及辦理扣款,需函請轉入學校扣發獎學金。
十一、受獎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其受獎資格:
(一)未能於註冊時向就讀學校提出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非以就學為在臺居留事由。
(三)觸犯我國法律致遭學校記大過、休學或退學處分。
(四)同時受領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
(五)連續兩學期學期平均成績未達學校及格標準或七十分。
(六)除寒暑假及碩、博士論文撰寫期間外,未到校上課或未經學校許可離開我國境內之時間超過二個月。
前項第四款情形,本部應追繳受獎學生溢領之本獎學金。
大學校院應自受獎學生受獎資格遭註銷之次月起停發獎學金。
十二、受獎學生就讀碩士學位之受獎期限屆滿後,如擬繼續留臺攻讀博士學位課程,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依第八點規定檢具各相關文件向原駐外館處重新申請,以新生方式參加遴選作業;其獎學金受獎期限不得違反第四點第二項總受獎期限最長五年之規定。
十三、受獎學生轉換學校或所規定如下:
(一)受獎學生於就讀申請入學之大學校院或所達一學期以上,經擬轉出及轉入校院核准,得依各校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轉學或轉所。受獎期間內受獎學生於同一級學位之轉學或轉所以一次為限。
(二)受獎學生擬轉換學校或所之不同學位課程時,應向我國駐外館處重提申請,不得以續領方式轉換不同學程。
(三)受獎學生碩士學位受獎期限未屆滿,經就讀校院核定逕讀博士學位者,得由就讀校院檢附受獎學生填具之獎學金申請表、在臺學業成績單、逕讀學位核定資料等,函報本部核定變更受獎級別及期限。本部應將核定結果通知學校、本部指定單位及相關我國駐外館處。
(四)受獎學生轉學時,原就讀學校應敘明受獎學生受獎類別、受獎起訖年月及轉出年月,函知受獎學生及其轉入學校。
轉入學校應敘明同意受獎學生轉入年月,函復受獎學生及其轉出學校。轉出及轉入學校函件均應副知本部、相關駐外館處及本部指定單位。
十四、各校每年辦理本獎學金時程及請款核銷之方式如下:
(一)時程: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請撥當年九月至十二月獎學金,並於八月三十一日前,核銷當年一月至八月獎學金。每年一月五日前,請撥一月至八月獎學金,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核銷當年九月至十二月獎學金。
(二)請款:檢附自「臺華獎辦公室資訊平台」列印之受獎學生名冊,並開具領據辦理請款,領據應註明撥款單位為「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但遇特殊情況,學校無法辦理請款時,應先行墊付相關經費,以憑按月核發本獎學金。
(三)核銷: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受獎學生印領清冊或可資證明撥入受獎學生金融帳戶之支出憑證,連同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向「臺華獎辦公室」辦理核銷,並繳回結餘款。
十五、大學校院應協助辦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應依自訂之外國學生入學規定審核申請人之入學資格,並於六月十五日前函復申請人審核結果。
(二)為受獎學生舉辦新生講習會,說明本獎學金相關規定及在臺求學、生活事宜。
(三)受獎學生註冊後,依據本要點相關規定核發每月之獎學金。
(四)受獎學生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前,為其購買其他醫療險及學生平安保險。受獎學生之保險費應自其獎學金中扣除。
(五)受獎學生有學籍異動,如轉學、休學、退學、中輟或遭註銷受奬資格等情形,函知本部及「臺華獎辦公室」,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相關駐外館處,並將「科技部臺灣獎學金受獎生資料表」函送本部備查,同時登入「臺華獎辦公室資訊平臺」修改受獎學生資料。
十六、駐外館處應辦理及協助事項如下:
(一)宣導本獎學金。
(二)提供受獎學生來臺留學資訊。
(三)受理本獎學金申請及受獎學生甄選事務。
(四)協助受獎學生辦理來臺簽證。
(五)協助受獎學生簽署臺灣獎學金承諾書,正本存駐外館處。
(六)舉辦受獎學生來臺行前講習會。
(七)於受獎學生啟程來臺前核發受獎資格證明書。
(八)與學成返國之受獎學生保持聯繫,舉辦在臺研習成果發表會及學習心得、生活經驗分享座談會,提出綜合評估供本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