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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審核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科會人字第1110047983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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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審核原則

111 7 27 日科會人字第 1110047983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本會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核發之審核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會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應確依「職責繁重」程度進行審核,不得有輪流或僅依晉升順序或職等高低逕予分派等情形。

三、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之情事如下:

 ()擔任任務編組指揮監督工作。

 ()督導辦理重要專案或法案。

 ()實際負有指揮屬員之責。

 ()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

 ()未置副主管,實際負有襄助主管之責。

 ()負責跨單位或對外(媒體或民意機關)溝通工作。

 ()襄助重要機要事務。

 ()其他確有職責繁重之情事。

四、本會各單位主管應就其簡任非主管人員負責業務內容、職責繁重程度等情形,依附表填列,由人事處彙送審查小組進行審議後,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前項審查小組由三位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人事處處長共同組成,並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

五、本審核作業以每年七月辦理為原則。如遇人員臨時職務異動或業務調整,得隨時辦理。但年度中人員未有退離或職務異動情形者,得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