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
各所屬園區監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監錄系統)之調閱管理及運用,
增進公共利益及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本局工商組,主辦單位得將調閱管理事項交由園
區駐轄警察單位執行。
三、本要點所稱監錄系統,指本局為維護治安、交通管理或其他公益而裝
設於公共設施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攝錄影設備系統。
四、有下列情形者,得請求調閱監錄系統錄影資訊:
(一)司法機關因偵辦刑事案件而有閱覽或複製之必要者。
(二)公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有閱覽或複製之必要者。
(三)本局或園區駐轄警察單位為公共利益、維護交通安全、預防、偵查
犯罪有閱覽或複製之必要者。
(四)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維護權益,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
、刑事訴訟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法規,請求調閱者。
(五)其他經本局基於公共利益或學術研究專案申請核可使用者。
五、民眾申請調閱核准閱覽影像後,發現有得作為證據之資料者,需複製時
,應自備儲存裝置。
監錄系統錄影資料,僅限調閱請求日前一個月內之資料。
六、申請錄影資訊者,應填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監視錄影系統資訊調閱申請表」(附表1),向本局或園區駐轄警察單位提
出申請。
申請人如有資料不全或不符第四點申請條件者,本局或園區駐轄警察單
位得不予受理。
本局或園區駐轄警察應設專簿登記申請調閱案件(附表2)。
七、本局或園區駐轄警察單位審核人員就申請調閱或複製案件之事由、用途
及該影音檔案資料,有無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
保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審核申請資料。
審核結果應通知申請人,並記載於申請表。
申請調閱監錄系統資料紀錄之書面文件應建檔專卷列管,備供查考。
八、申請錄影資訊者對所閱覽或複製之資料,應妥為保密,不得洩漏他人隱
私,如有外洩或不正當使用者,自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