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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園區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南建字第1110027611號函
法規體系: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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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科學園區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要點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內政部訂頒「違章建築處理方案」,為提高新違建即報即拆之處理效率,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當年度施工中新違建、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或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所稱施工中違建,係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已完成而尚未搬入使用者。
三、本局發現或接獲民眾檢舉施工中之違建,應於5日內派員至現場勘查,作成紀錄並附現場照片(應圈選違章建築標的物)等資料,經勘查認定屬違章建築物者,應於完成勘查後7日內併勘查紀錄正式函文通知違建人停工。前開正式通知停工函文除函送違建人外,並由本局赴現場明顯處張貼(拍照存證),園區保警中隊及本局自存各1份。
四、經認定屬即報即拆之違章建築於本局完成書面送達,通知違章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拆除者,本局得自期限屆滿日起30日內派員複勘,倘仍未自行拆除者,翌日起由本局排定強制拆除作業。
五、應即報即拆之違章建築,經依本作業要點自行拆除或強制拆除者,檢附拆除前、後照片作成處置紀錄,並將處置紀錄造冊結案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