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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職員及聘僱人員平時考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科會人字第1110047983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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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職員及聘僱人員平時考核注意事項

111 7 27 日科會人字第 1110047983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齊一本會職員及聘僱人員平時考核之評量標準,厲行績效管理,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平時考核,指各級主管就屬員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考核之,並就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之各項考核項目逐項考評。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

三、平時考核應作為年終考績(核)重要參考依據。受考人在考核期間如有重大具體優劣事蹟,足資記錄者,應填列於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欄,以作為考評之參據。

四、各級主管應覈實辦理屬員平時考核,並分於每年四月、八月各考核一次,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前完成,考核後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由人事處彙整陳核。

五、平時考核等級區分如下:

(一)A 等:表現優異,足為同仁表率。

(二)B 等:表現明顯地超出該職責的要求水準。

(三)C 等:表現均能達到要求水準。

(四)D 等: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

(五)E 等:表現多未達基本要求,經勸導仍未改進者。

 各級主管應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中,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欄,依前項規定評定 ABCDE 等級。

六、受考人當次考評項目中有 D E 等級者,主管長官應與受考人面談,就其工作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以提升其工作績效;面談內容及結果並應紀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中之面談紀錄欄,作為年終考績(核)評列等第及機關人事管理之重要依據。

七、支援他單位服務人員,以實際服務單位為考核單位。

八、本會人員不得於上班時間擅離職守或在辦公場所從事與公務無關、有礙辦公秩序之行為。違者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及本會及所屬機關職員獎懲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平時考核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