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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自建廠房查察小組設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竹建字第1110031224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管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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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因園區
  土地資源稀少性,為瞭解自建廠房使用情形,以促進高級技術工業發展
  ,將有限土地發揮最大的功效,特設置自建廠房查察小組(以下簡稱查
  察小組),訂定本要點。
二、查察小組成員七至九人,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綜理查察事宜
  ,並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建管組組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查察事
  宜。
  查察小組成員除由本局企劃組、投資組、環安組、工商組、建管組派員
  組成外,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代
  表組成之。單位小組成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應由單位指派代理人參
  加。
三、查察小組赴廠商查察時,應主動出示本局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園區自建廠房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列為優先查察對象:
  (一)營收狀況連續三期(一期兩個月)與去年同期比較衰退幅度達百
     分之五十廠商。
  (二)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規定之情形。
  (三)管理費欠繳達二期(一期兩個月)以上或有規避繳納之嫌。
  (四)土地租金欠繳達二期(一期一個月)以上。
  (五)經檢舉違規轉租而有相當理由認為真實。
  (六)違反建築法或其他土地使用相關規定。
五、查察小組執行作業時,須請廠商相關人員陪同說明,並應製作會勘紀錄
  及拍照存證。
六、查察小組經現地會勘後,發現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形者,應由相關組
  室依其各該主管法規處理並列管及定期追蹤改善情形。
七、查察小組得視查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八、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