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因園區
土地資源稀少性,為瞭解自建廠房使用情形,以促進高級技術工業發展
,將有限土地發揮最大的功效,特設置自建廠房查察小組(以下簡稱查
察小組),訂定本要點。
二、查察小組成員七至九人,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綜理查察事宜
,並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建管組組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查察事
宜。
查察小組成員除由本局企劃組、投資組、環安組、工商組、建管組派員
組成外,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代
表組成之。單位小組成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應由單位指派代理人參
加。
三、查察小組赴廠商查察時,應主動出示本局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園區自建廠房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列為優先查察對象:
(一)營收狀況連續三期(一期兩個月)與去年同期比較衰退幅度達百
分之五十廠商。
(二)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規定之情形。
(三)管理費欠繳達二期(一期兩個月)以上或有規避繳納之嫌。
(四)土地租金欠繳達二期(一期一個月)以上。
(五)經檢舉違規轉租而有相當理由認為真實。
(六)違反建築法或其他土地使用相關規定。
五、查察小組執行作業時,須請廠商相關人員陪同說明,並應製作會勘紀錄
及拍照存證。
六、查察小組經現地會勘後,發現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形者,應由相關組
室依其各該主管法規處理並列管及定期追蹤改善情形。
七、查察小組得視查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八、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