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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及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綜字第1110050932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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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及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88日科會綜字第1110050932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及所屬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及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以下簡稱院長承諾事項)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對於立法委員質詢案件及院長承諾事項,應以最速件處理,務必隨到、隨送、隨辦。

三、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由行政院秘書長函併同關係文書電子檔,透過「立法委員質詢答復系統」,以「政府機關憑證IC卡附卡」進行電子簽章(以下簡稱簽章程序)後,經由本會提供之窗口電子郵件信箱(以下簡稱窗口信箱),送本會擬答。

四、本會設置之電子窗口,以每日上、下午各收文一次為原則,對於所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內容如非本會主管業務,或涉及未交答之其他機關權責時,應即以電話通知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處理。本會綜合規劃處分案主政單位時,主政單位應協調其他權責單位處理。

五、行政院函送之立法委員質詢案件如非屬代擬代判院稿案件(如個案性、事務性、專屬單一機關且不涉及行政院政策性之案件),本會應於文到後七日內將擬答函及擬答電子檔,經簽章程序由窗口信箱送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電子窗口。

六、行政院函送之立法委員質詢案件如為代擬代判院稿案件,本會應於文到後十日內以院函函復立法院(一式三份),並將院函稿送行政院用印後發文;答復電子檔亦應透過「立法委員質詢答復系統」,經簽章程序由窗口信箱送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電子窗口。

七、本會綜合規劃處於收到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應於本會內網Internet立委答詢系統建立質詢資料,並簽辦主政單位,主政單位應於該立委答詢系統答復。

八、立法委員質詢案件如因問題繁雜或其他原因,確實無法於期限內答復者,應將可答復部分或目前處理情形先行函復。

九、答復稿之撰擬及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避免答非所問。

 ()答復之順序,應按原質詢之順序。

 ()答復內容應以行政院立場作答,如為代擬代判院稿,則應基於行政院立場,並以本會語氣作答,其答復格式如下:

對○委員○○質詢之書面答復

○委員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查復如下:

()答復內容應力求妥適,文字宜簡明扼要,如有法令依據或具體數據,應予敘明。

()質詢內容如係同一問題,應儘量利用已有之答復稿;如係相同委員所提質詢,則以已函復在案答復之。

十、院長承諾事項,有承諾辦理期限者,本會應依承諾期限函復質詢委員;未承諾辦理期限者,應於行政院分辦函發文日起二十日內函復質詢委員。但案情複雜或有其他原因,未能於預定期限內處理者,應敘明理由先行函復質詢委員,並適時將辦理情形向質詢委員說明。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及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追蹤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