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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南建字第1050017864B號 函
法規體系: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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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4119日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第1040028284號函訂定

一、為處理園區內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特訂定本爭議調處執行要點。

二、本執行要點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三、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其起造人或承造人得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會同監造人勘查基地鄰房現況後,向鑑定機構申請鄰房現況鑑定,並取得現況鑑定報告。領有拆除執照或建築執照併案辦理拆除建築物者,得於申報開工前取得現況鑑定報告,以作為日後施工中損害鄰房爭議處理之依據。

四、園區內建築工程發生施工損鄰事件,該建築基地鄰接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於接獲申訴時,得通知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勘查損害情形,並得命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先行採行保護鄰房安全之有效措施。監造人於收受主管機關通知後,應會同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至現場勘查,並於七日內檢具安全報告書至主管機關,經備查後副知申訴人。

五、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時,起造人及承造人應主動與受損戶異議人協調修復及賠償事宜,爭議雙方並得申請主管機關調處或當地調解委員會調解。經調解者,起造人應將調解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損鄰事件發生後雙方無法依前項達成協議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通知受損戶異議人於二十日內指定專業鑑定機構辦理鑑定損壞情形或鑑估修復費用,異議人不在期限內指定者,得由起造人或承造人逕行選定後辦理鑑定作業,製作鑑定報告書,作為調處或理賠手續之依據,受損戶不得要求再指定鑑定。鑑定或鑑估費用由起造人或承造人負責繳納,惟鑑定後其損壞原因,非屬起造人或承造人之責,該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七、本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主管機關調處二次不成,而由起造人或承造人以受損戶名義依鑑定報告提存損壞鄰房鑑估修復費用再加二成之金額予法院。

(二)取得爭議雙方和解書或調解書。

(三)起造人或承造人委託鑑定機構鑑定或鑑估,受損戶經鑑定機構通知三次仍拒絕配合辦理且受損房屋未危害公共安全。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並檢附鑑定機構通知三次之證明文件及受損房屋未危害公共安全之報告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八、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執行要點,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得於建築工程完竣後,依法申領使用執照:

(一)受損鄰房位於開挖深度二倍範圍以外。但經受損戶委託鑑定機構鑑定確因建築工程施工造成損壞,並在建築結構體頂層完成前提出協調者,不在此限。

(二)建築工程結構體頂層完成。

(三)開工前鄰房拒絕配合起造人或承造人委託鑑定單位辦理鄰房現況調查。

九、本執行要點所稱之鑑定機構,指下列機構之一:

(一)建築師公會。

(二)土木技師公會。

(三)結構技師公會。

(四)大地技師公會。

(五)經教育部立案,設有土木、營建、建築相關科系研究所或附設學術單位之學術研究機構。

十、鑑定機構鑑定人員應為具相關專業之已開業技師或建築師,鑑定報告應以公會或學校名義為之,並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鑑定申請人。

(二)鑑定標的物所有權人及其坐落位置。

(三)現場鑑定會勘紀錄及雙方意見。

(四)鑑定日期及工程施工進度。

(五)鑑定要旨、依據及方法。

(六)鑑定標的物構造、使用情形及現況。

(七)鑑定內容:損害之項目、數量,損害修復鑑估之項目、數量、單價及費用。

(八)鑑定結果:結構安全評估及損害責任歸屬。

(九)鑑定結論與修復建議。

(十)鑑定人及所屬鑑定機構簽章。

(十一)鑑定人資格、專業證照字號。

(十二)損害情形相片、紀錄及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