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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科部資字第1050047721A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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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105 年1月20日科技部科部資字第1050004215A號令訂定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技中心)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擔任。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3 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4 條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及關係人之利益。

 

第 5 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第 6 條

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資安科技中心營運目標及公共事務之達成

績效評鑑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經評鑑會決議評鑑之項目。

 

第 7 條

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自評:資安科技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
    內擬具
年度營運績效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營運績
    效自評報告後
,提送本部複評。

二、複評:本部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
    相關資
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
    告,送
行政院備查。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資安科技中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第 8 條

本部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資安科技中心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要求資安科技中心就評鑑結果所提尚待改善部分加強辦理,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