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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補(捐)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灌溉取水設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竹環字第1110033965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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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園區產
  業發展、加強敦親睦鄰、維護環境品質及人體健康,提供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相關灌溉取水設施經費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本局所轄園區之放流水承受水體所在地之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以下簡稱受補(捐)助單位)。
三、補(捐)助條件:因本局所轄園區放流水排入承受水體,致排入點下游灌排
  未分離,而有影響取水灌溉之作物品質疑慮者。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與前點所定範圍有關之灌溉取水設施之建置、運
  轉及維護費用。
五、經費來源:本局作業基金相關捐補助費項下支應。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受補(捐)助單位應檢具補助計畫,內容包括補助期
  程、實施地點、補助設施內容及經費項目與金額,向本局提出申請。同一
  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
  申請補(捐)助之項目、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撤銷該補
  (捐)助案,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由本局主辦單位受理後,就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等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會簽相關單位,簽報本局首長核定補(捐)
    助項目與金額。
  (二)經核定之計畫,由本局函復受補(捐)助單位,並簽訂合約。
  (三)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敘明理由後函復受補(捐)助單位。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補助期間各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請撥實際支用經
    費。
  (二)受補(捐)助單位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並檢附下列文件:
   1.收支清單。
   2.領據一紙。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補(捐)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查核,受補(捐)助單位應予配合,
    如發現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重複接受其他機關
    補助等情事,受補(捐)助單位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如情節重
    大,本局得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受補(捐)助單位應針對本局補(捐)助之設施進行巡檢以維持其正常運
    轉功能,每年至少進行五次巡檢,並作成紀錄供查,設施運轉正常率
    須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十、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