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服務園
區廠商,妥善管理宜蘭園區標準廠房會議場地(以下簡稱本會議場地),
發揮本會議場地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宜蘭園區一期標準廠房一樓及三樓會議室。
(二)宜蘭園區二期標準廠房二樓及五樓會議室。
三、本會議場地使用之優先順序:
(一)管理局自行使用。
(二)園區內各單位。
(三)區外機關團體。
四、開放時段:本會議室場地開放時段為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但園區
廠商因緊急使用需求,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計費基準:
(一)場地維護費:本會議場地使用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
區管理局宜蘭園區一、二期標準廠房會議室場地維護費收費基準一覽
表」(附表一)計費。
(二)優待或免費:管理局因公務需要、接待國內外訪客及自辦活動,可免
費使用本會議場地。若與其他單位共同舉辦之教育訓練、重要集會、
慶典活動、政令宣導、公益活動或其他需求,經簽奉核定,得免費使
用本會議場地。
六、場地使用申請:
(一)申請程序:至竹科管理局網站(www.sipa.gov.tw)首頁→認識園區→
宜蘭科學園區→會議室預約,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
區管理局宜蘭園區會議場地預約系統」進行線上申請,並於使用日前
一工作天繳清場地維護費,始完成申請程序。但園區廠商因緊急使用
需求,填具會議室場地使用申請表(附表二),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
限。
(二)場地使用變更:
1.場地已完成預約並繳清場地維護費者,如需變更使用日期或地點,
最遲於使用日一個工作天前,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
園區管理局宜蘭園區會議場地預約系統」進行線上申請,變更後之
場地維護費如高於原費用,應於使用日前一工作天補足差額。
2.變更以一次為限。
3.使用日當天不接受變更申請。
(三)申請人有欠繳場地維護費,於繳清前,本局得拒絕其申請。
七、場地取消:繳清場地維護費後,如欲取消使用,以書面申請表(附表三)
向宜蘭園區服務處提出取消申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使用日前七個工作天內取消者,不退費。
(二)使用日前七個工作天以前取消者,退還場地維護費八成。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颱風、地震等,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場地
維護費全數退還。
因管理局有特殊需要,於使用日前七個工作天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
使用時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者,退還全數場地維護費。
八、停止使用: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場地;已核准者,亦應
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各種政黨政治活動。
(四)宗教布達或法會儀式。
(五)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損及本場地建築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七)其他經主管單位認定與本場地設置宗旨相牴觸,而不宜使用者。
申請人屬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管理局並得不予發還其已繳付之全數
費用。
九、使用管理:
(一)使用本會議場地,如需佈置應事先徵得管理局同意。
(二)管理局僅提供會議室場地,申請人或使用者自行攜入設備設施,由申
請人或使用者自行負責及保全。
(三)申請人或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管理局 指定地點
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四)申請人或使用者應自行負責使用區域之維護及清潔,離場前應請本會
議室管理人員勘驗,如有損毀,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