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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職務宿舍借用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秘字第1110051782號函
法規體系: 秘書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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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職務宿舍借用及管理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 8 11 日科會秘字第 1110051782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本會職務宿舍之借用與管理事宜,並衡酌實際情形俾有效運用及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宿舍為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借調至本會擔任處長以上職務人員因職務需要,於任所居住者借用之宿舍。

三、申請借用職務宿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職務宿舍借用人(以下簡稱借用人)應先填具申請單(附件一);借用人因申請調整職務宿舍,或本會重新調整職務宿舍時,應重行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

()本會秘書處依據申請單,會同人事處審查後,以其原任所與本會之距離決定借用順序;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後作為借用職務宿舍之依據。

秘書處於核定後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本會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附件二)、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

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主任委員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四、借用人歸建、停職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依職務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五、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並應在三個月內將借用職務宿舍交還:

()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本會發展需要而拆除。

()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部須收回時。

六、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本會視經費狀況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借用人搬離職務宿舍時,應通知秘書處,並點交所借職務宿舍設備及家具,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負賠償或修繕之責。

七、借用人應自行負擔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職務宿舍管理費、宿舍所在地之大樓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房租津貼併入數額每月自薪資扣繳。

八、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職務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或占用他戶職務宿舍時,本會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借用人在本會不得再請借職務宿舍。

九、職務宿舍使用情形,本會應派員檢核,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借用人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本會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限期搬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對於拒不返還者,應依法訴追,並追償其不當得利。

十、職務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借用人自行辦理。職務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戶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者,除應予緊急處置者外,應會同秘書處查填損害狀況,報核待修。

十一、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職務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職務宿舍申請單(附件三),送請秘書處簽報主任委員批准後辦理。

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職務宿舍時應歸本會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會補償。

十二、借用人逾期不交還借用之職務宿舍時,本會應依職務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如有涉訟,借用人應負擔訴訟相關費用。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訂頒之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