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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用人員工作輪調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科會人字第1110047996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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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用人員工作輪調實施要點

111727日科會人字第 1110047996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實施聘用人員工作輪調,以增進職務歷練,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作輪調,係指本會各單位間或同單位內人員工作之輪調。

三、本會聘用人員除下列情形外,在同單位擔任相同工作內容連續七年以上者,均應列入工作輪調實施範圍:

()支援或派駐其他單位或機關者。

()年齡滿六十歲以上者。

() 於資訊單位服務者。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擔任現職工作之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各單位每年輪調人數至少應占該單位聘用人員人數五分之一,尾數不計;聘用人員人數未滿五人之單位,應每三年輪調,每次至少一人。

各單位前項每年應輪調人數如高於前點實施範圍人數,得以前點實施範圍人數辦理。

各單位得參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用人員業務區塊輪調年限參考表」(如附表一),建議當年度工作輪調人員。

五、各單位於上次機關辦理定期輪調後,有簽陳主任委員核定,自行辦理輪調者,得填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年聘用人員實施工作輪調建議名冊」(以下簡稱建議名冊,如附表二),計入前點該單位當年度應輪調人數。

六、各單位聘用人員擔任現職工作二年以上,如有意願輪調其他單位,得填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用人員工作輪調申請表」(如附表三),逕送人事處併同年度工作輪調案審議。

七、人事處每年定期造列符合第三點所訂條件人員名冊送由各單位主管確認應輪調人員,並依第四點之規定,擬具該單位輪調人員建議名冊送人事處彙整後,由人事甄審考績委員會主席邀集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相關單位主管就業務推動及所擬名冊等審議後,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工作輪調作業原則於每年七月至八月間辦理,並自次年元月實施。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