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發展,結合地方政府共同促進智慧機械及關鍵零組件技術研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三、 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公司: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財務狀況符合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及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
(二) 學研機構:
1、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2、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研究機構。
與申請機構合作共同研發並執行補助計畫之公司或學研機構簡稱合作單位。
四、 本局提供經費協助之地方政府,應為中部地區具備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聚落之地方政府。
五、 依本要點提供協助或補助之計畫類型如下:
(一) 地方鏈結型計畫:指為強化區域合作,由本局提供經費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發展,俾利透過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共同發展產業升級之計畫。
(二) 研發型計畫:
1、 指為激勵申請機構投入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之研究發展,由公司主導並結合學研機構,共同申請之計畫。
2、 申請研發型計畫之公司須有優良研發計畫且為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或申請進駐中部科學園區、或為科學園區廠商供應鏈且提出佐證資料者,始得申請計畫補助。
(三) 創新型計畫:指為鼓勵公司或學研機構投入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具創新服務或技術之研究,由公司主導並結合學研機構,或由學研機構主導並結合公司,共同申請之計畫。
六、 為執行本計畫,本局得委請具實務經驗機構成立專案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辦公室),協助辦理下列工作:
(一) 產業輔導、服務及網路平臺建置維護及相關產業人才培訓。
(二) 補助計畫管控作業:
1、 研擬計畫申請文件、辦理計畫受理、執行及追蹤考核工作。
2、 申請機構資格、計畫申請文件初審及財務審查作業。
3、 經費動支進度初審作業及補助款原始憑證審查。
(三) 與地方政府協調整合工作。
(四) 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重要事項。
受委託成立計畫辦公室之單位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七、 計畫辦公室得提供相關學者、專家委員建議名單,經本局同意及聘請,以組成產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產發會),並召開產業發展委員審查會議(以下簡稱產發會議)為下列之決議:
(一) 研發型及創新型計畫之補助金額與執行期程之審議。
(二) 地方鏈結型計畫之協助經費與執行期程之審議。
(三) 計畫重大變更之審議。
(四) 計畫終止。
(五) 其他計畫重要事項。
產發會議由產發會委員組成;產發會議之召開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會議召集人,召集人僅主持會議,不參與審議或表決。
八、 地方鏈結型計畫申請協助之經費額度以新臺幣二千萬元(含)為上限,且不得超過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經費支應;自行編列經費可內含百分之十作為執行計畫所需之審查費等衍生行政費用。
研發型計畫無補助額度上限,計畫執行期間最多以二年為限,得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創新型計畫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千萬元(含)為上限,計畫執行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得展延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
研發型及創新型計畫申請補助之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研發型及創新型計畫須進行研發技術人才培訓,培訓經費應占總補助金額百分之五以上。
研發型計畫所支應予學研機構之費用,須於研發計畫中列明,其金額應占總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不涵蓋前項研發技術人才培訓經費。
如因不可歸責之情事導致計畫必須中途終止時,應報請產發會議決議後,不受前二項研發補助金額比率之限制。
九、 申請機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書敘明預期成果效益,並詳繕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及檢附電子檔,函送計畫辦公室。
申請機構之申請文件格式或應記載事項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由計畫辦公室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申請機構資格不符者,計畫辦公室應轉請本局通知退件。
地方政府向本局申請協助經費時,應詳繕申請文件一式十份並檢附電子檔,連同正式公文送本局審查,經審核同意後辦理簽約。
申請機構同時間執行之計畫,不得超過三件;學研機構計畫主持人同時間執行之計畫,不得超過二件。
十、 計畫審核程序如下:
(一) 地方鏈結型計畫:本局受理申請文件時,應立即建立檔案,並送請產發會議審查。
(二) 研發型及創新型計畫:
1、 初審:計畫辦公室受理申請文件時,應立即建立檔案,並進行申請機構之資格、財務審查,並製作計畫書書面初審報告。
2、 複審:計畫辦公室彙整初審書面審查報告後,得進行簡報審查程序,並送請產發會議審查。
3、 核定及退件:產發會議審查通過後,由計畫辦公室彙整相關審查作業文件,轉請本局函知申請機構辦理簽約;審查未通過者,由本局退還原申請之文件,並得視需要留存二份文件。
十一、 經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機構及協助經費之地方政府於接獲簽約通知函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計畫補助契約書一式十份,由計畫辦公室轉本局辦理簽約手續,無法如期辦理簽約手續者,得敘明理由函請計畫辦公室審查並轉請本局同意延長簽約時程,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仍未辦理簽約者,註銷其受補助資格。
契約書用印後由本局留存八份,其餘二份交由申請機構保存。
十二、 研發型及創新型計畫費用得包括以下項目,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一) 業務費。
(二) 委託學研機構研究費(本項費用得包含學研機構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專任助理人員費用依學研機構自行訂定標準,兼任助理人員費用得比照科技部所訂標準辦理)。
(三) 培訓研發人才經費。
(四) 其他費用。
各項經費編列方式、額度及查訪應注意事項,由計畫辦公室擬定「計畫會計科目編列原則與查訪準則」報本局核定後公布實施。 5
地方鏈結型計畫之協助經費須用於補助執行本計畫之廠商,且補助科目以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為限。
十三、 經費撥付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地方鏈結型計畫:
1、 第一期款:地方政府於簽約後,檢附收據、補助款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核定計畫一覽表函送本局,並經本局審核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
2、 第二期款:地方政府動支第一期款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檢附相關文件函送本局,並經本局審核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
3、 結餘款:地方政府須於補助執行之所有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向本局提交成果報告、廠商簽約計畫書副本及相關報表備查,並繳回全部結餘款及孳息。
4、 地方政府應將本局核予之協助經費妥善管理並專款專用,不得與其他任何非本計畫之款項混淆。
(二) 研發型及創新型計畫:
1、 第一期款:申請機構於簽約後應依通知,檢據函送計畫辦公室轉請本局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本局及計畫辦公室於簽約三個月後,得對申請機構進行抽查。
2、 第二期款:申請機構經期中財務及技術查訪,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並報請本局同意後,應檢據函送計畫辦公室轉請本局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3、 尾款:申請機構提送成果報告經查訪小組實地查訪驗收合格,並報請本局同意後,申請機構應檢據函送計畫辦公室轉請本局撥付尾款。
4、 創新型計畫申請機構為公司,且非中科園區廠商者,應於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前,完成進駐中科園區投資申請程序,如未完成申請程序者,本局得終止契約,止付尾款及追回賸餘經費。
5、 研發型及創新型計畫之申請機構為公司者,應依規定提出履約保證文件及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
十四、 申請機構及地方政府對於查訪小組、計畫辦公室及本局之計畫相關查詢,有說明及答覆之義務。
本計畫原始憑證若採就地查核,其原始憑證得由申請機構或地方政府留存備查,並通知審計機關。
原始憑證,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分類,記帳憑證時序裝訂成冊後,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本局及計畫辦公室定期或隨時派員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申請機構或地方政府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原始憑證自結案完成之日起算,至少應留存十年,以備查驗,已達銷毀年限之原始憑證,應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銷毀。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申請機構或地方政府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五、 地方鏈結型計畫依下列方式追蹤考核:
(一) 地方政府須依本局通知,配合提報計畫執行工作報告及經費動支明細表等相關表單一式二份,本局得視計畫執行情況進行訪視。
(二) 提交成果報告:本局提供經費協助之地方政府應於計畫結束三個月內編製成果報告六份,函送計畫辦公室轉請本局備查。
十六、 研發型及創新型計畫依下列方式追蹤考核:
(一) 申請機構須於每季結束後,以書面提報計畫執行工作執行報告及經費動支明細表等相關表單一式二份。
(二) 期中及結案查訪:由本局、產發會審查委員及學者專家組成查訪小組,分別於計畫期中及結案時進行實地查訪計畫成果。計畫經查訪小組認定成效不佳,經召開產發會議確認後,得停止撥付補助款或終止計畫;未執行部分應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三) 提交成果報告:受補助之申請機構應於計畫結束三個月內編製成果報告六份,函送計畫辦公室轉請本局備查。
(四) 結清專戶:計畫完成結案時,申請機構應於尾款撥付後,結清補助款專戶並辦理結餘數及利息數繳回。
(五) 成效追蹤:受補助之申請機構應配合本局進行二至五年之成效追蹤。
十七、 計畫通過後,不得申請變更合作單位。但申請機構發生合併或分割情況、合作單位發生解散、合併或分割等情況時,得以重大專案方式提出申請變更。
學研機構計畫主持人,因留職停薪、離職、退休、調任、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遭科技部停權或死亡等事由,致未能執行計畫者,得以專案方式提出申請變更。
前項申請變更者,申請機構應於事前或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函送計畫辦公室轉請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
申請機構在補助金額不變情況下,得申請計畫變更,其申請須於期中及結案查訪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
計畫查訪及變更結果應由計畫辦公室彙整後,送請本局以書面函送申請機構。
地方政府與本局簽約後,如須申請變更,應函送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地方政府與受補助廠商契約之變更,應副知本局。
十八、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本局對補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督導,並考核計畫執行與補助款運用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本要點申請、執行及考核管理之各項規定辦理,或各項支出憑證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本局應通知申請機構限期改善,並提出書面答辯,經審查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或情節重大時,得報請召開產發會議決議刪減計畫補助金額,並由本局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十九、 補助款使用及計畫執行有下列情節重大者,產發會議得決議終止計畫,並由本局辦理契約終止,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該申請機構依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
(一) 計畫經費挪為他用。
(二) 受追蹤考核發現申請機構有重大財務異常,致使計畫無法順利執行。
(三) 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執行工作。
(四) 所開發計畫之查核點規格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
(五) 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申請機構非經本局專案核准,計畫研發之專利及技術於計畫完成日起二年內不得移轉至境外實施。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局除得終止申請機構本計畫其餘補助契約外,並得不再受理該申請機構補助計畫之申請。
二十、 計畫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歸屬申請機構或其合作單位所有。申請機構及其合作單位對研發成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得自行協議研發成果之歸屬,並納入契約執行。
二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本計畫補助契約書、會計編列原則及作業手冊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