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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互動專區案件處理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科會資字第1110052923A號函
法規體系: 資訊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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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互動專區案件處理程序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 8 17 日科會資字第 1110052923A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以下簡稱 open data 平臺)互動專區民眾建議事項之處理品質及時效,特訂定本處理程序。

二、適用範圍:本會各單位、所屬機關、所屬法人機構。

三、本處理程序所稱規定期限,係指自 open data 平臺發送電子郵件通知當日起算 14 個日曆天內。

四、本會資訊處於接獲 open data 平臺之電子郵件通知當日,應儘速確認案件主政單位,至遲應於次一工作日前提送相關主政單位研處;主政單位如對提送結果有意見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 原主政單位應於提送當日確認新主政單位,轉送新主政單位研處,並副知本會資訊處。

() 原主政單位未於提送當日轉送新主政單位者,應自行簽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新主政單位,並副知本會資訊處。

五、主政單位應於接獲本會資訊處通知當日起算 5 個日曆天內回復本會資訊處研處結果:

() 屬單一主政單位議題:該主政單位之研處結果應簽奉單位主管核可後,提送本會資訊處至 open data 平臺回復。

() 非屬單一主政單位議題:相關主政單位之研處結果應簽奉單位主管核可後,提送本會資訊處。本會資訊處應彙整各主政單位研處結果,並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可後,至 open data 平臺回復。

() 屬本會所屬機關或法人機構主政者議題:本會督導單位為主政單位,由本會督導單位轉請其研處,並比照前二款規定辦理。

六、相關主政單位如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會資訊處其研處結果者,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 2 日敘明理由通知本會資訊處,請本會資訊處先行至 open data 平臺回復「本案已提請相關單位研處」之訊息。

七、上開研處議題如需時間研議者,應先回應本會資訊處預計辦理期程,嗣後並請主動回應本會資訊處辦理結果。

八、有關本會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互動專區案件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