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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科字第1110058720B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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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年9月16日科會科字第1110058720B號公告修正

主 旨: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科技產業或領域,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在各類軟體應用、軟體技術、奈米、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通訊傳播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及尖端基礎研究、國防及軍事戰略等尖端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有新創實績。

三、在人工智慧、物聯網、擴增實境、區塊鏈、虛擬實境、機器人、積層製造等前瞻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有新創實績。

四、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沃爾夫獎得主(Wolf Prize)、費爾茲獎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主。

五、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

六、現任或曾任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最近3年內有研究成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

七、獲得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於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者。

八、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所少見者。

九、具有博士學位且其專長為國內所欠缺者。

十、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上市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

十一、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被其他公司購併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

十二、具投資國外新創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相關計畫之新創有實績之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

十三、其他對我國科技產業具貢獻潛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