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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科會人字第1120020896B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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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中華民國112421日科會人字第1120020896B號令修正

第一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科技行政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科技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推動科技政策,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科技業務創新,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科技國際合作交流,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科研成果應用推廣,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科技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第三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有特殊情形外,初次以頒給三等為原則,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四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二、非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五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經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六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之英文證書,格式如附表四。


第七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