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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科會誠字第1110048341號函
法規體系: 研究誠信辦公室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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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

111 7 28 日科會誠字第 1110048341 號函修正

1. 學術倫理的重要性:學術倫理為學術社群對學術研究行為之自律規範,其基本原則為誠實、負責、公正。只有在此基礎上,學術研究才能合宜有效進行,並獲得社會的信賴與支持。

2. 學術倫理的規範與領域差異:學術倫理落實至具體行為時,難免仍有不明確的地帶,需要學術社群自主性地規範,正向說明如何方為好的研究行為、如何避免不當的研究行為。本會公告學術倫理的基本原則,但也尊重各領域的差異,並鼓勵各領域建立進一步的規範,予以公告及宣導。

3. 受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之原則:本會依職掌只適合處理學術倫理;涉及一般生活或工作倫理之行為不應由本會涉入管理。此外,只有當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嚴重影響公權力執行(例如本會的研究補助獎助,大學的教職聘任升等)之公平性時,公權力才會介入。在行政面,因為本會能做的行政處分,只及於本會的獎補助事項,故本會只處理與本會獎補助有關的學術倫理行為。

4. 違反學術倫理的認定:本會就違反學術倫理之認定標準是:「蓄意且明顯違反學術社群共同接受的行為準則,並嚴重誤導本會評審對其研究成果之判斷,有影響資源分配公正與效率之虞者。」有些行為雖不可取(例如切香腸式的論文發表,將研究成果分為多篇發表,每篇只有些微新進展,以及論文異常引用),但非公權力處分之範疇。本會可以透過評審制度,讓這類行為無利可圖,即可扭轉風氣。至於對研究結果的扭曲詮釋、草率、不夠嚴謹等行為,該受學術社群自律,但若無誤導評審之虞,則尚不需受本會處分。

5.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審議程序:對於有具體事證之具名檢舉或經本會依職權發現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虞者,本會將送學術處做初步審議,如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虞,將送本會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在作成不利於當事人之決定前,當事人應有說明的機會。

6. 違反學術倫理判定的慎重:本會審議判定違反學術倫理,不論處分輕重,即會通知所屬單位,亦即成為正式紀錄,影響被處分者學術聲譽至為嚴重。因此,做成此類處分應極為謹慎。只有行為嚴重者,才應由公權力作懲處,這是本會「公權力行使應予節制」的態度。

7. 學術機構對學術倫理的責任:各學術機構亦有責任建立學術倫理規範與機制,以宣導及維護學術倫理,避免不當行為。本會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應及時、公正、專業、保密。如經本會審議判定違反學術倫理,本會將函知當事人所服務之學術機構,要求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