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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科會計字第1110073789B號 令
法規體系: 主計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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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科會計字第1110073789B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科技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事務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 辦理。

第 三 條   
財團法人採用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得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年度終了,應按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第 四 條   

財團法人採用之會計年度,除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外,應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五 條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 六 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其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項)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 七 條   
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詳附件一)。
二、收支營運表(詳附件二)。
 三、淨值變動表(詳附件三)。
四、現金流量表(詳附件四)。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第二項財務報表應提供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淨值變動及現金流量等資訊。

第  八 條   
各種會計科(項)目,依財務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能顯示事項之性質及含義,並按各科(項)目之性質加以分類編 號。

第 九 條   
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

一、帳簿:指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指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第 十 條   
會計帳簿分為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指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者。
二、分類帳簿:指以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為紀錄者。

第十一條     
分類帳簿分為下列二類:

一、總分類帳簿:指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財務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二、明細分類帳簿:指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以編造財務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稽。

第十二條     
財團法人應設置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並得按事實需要設置明細分類帳簿。

第十三條     
會計帳簿之記載務求詳實迅速,並應日清月結,不得積壓。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十五條   
 原始憑證分為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指自財團法人本身以外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由財團法人製作,給與財團法人本身以外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財團法人製作自行使用者。

第十六條   
記帳憑證分為下列三類: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第十七條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 權代 簽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記帳憑證及其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另加封面,封面上應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並妥善保管。

原始憑證有為證明權責存在或應永久保存或有另行裝訂必要者,得另彙訂成冊保管,並應與記帳憑證互註明便於查考之資訊。

第二十條   
各種會計憑證,除有關未了債權、債務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種會計帳簿、重要備查簿及財務報告,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條
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財務報告、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等資料,並應建立控管機制,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 及會計 資料之安全、正確與完整性。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