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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科會資字第1130032199號函
法規體系: 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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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13516日科會資字第1130032199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建立本會政府資料開放運作機制及擴大推動資料開放,規劃本會資料開放作業推動時程及作業方式,特訂定本規範。

二、為辦理資料開放事宜,本會成立政府資料開放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資訊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資訊處副處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指派專人擔任。

三、本會資料之開放,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涉第三人權利(著作權)等現行法規,以下列範圍優先開放:

() 民眾生活可應用之資訊。

() 依法應公開者、本會法定職掌所產生且無法規限制者、民間查詢量(使用或申請)較高者。

()依公共利益、經濟發展、政治透明等評估面向應優先開放者。

四、本會資料開放應以機器可讀且結構化之格式對外提供,並以免費為原則(為自由取用之甲類資料),各資料權責單位應:

() 主動開放無法規限制之資料,若需收費或無法開放應具體說明原因及法源依據,並適時檢討開放資料,以符合開放政策。

() 將資料開放納入該單位相關行政作業流程。

五、本會開放之資料集,除依其業務屬性外,不宜任意分割,以確保其完整性;資料集應定期更新,並參考各界回饋意見修正,以強化資料品質,確保其正確性及時效性。

六、 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配合行政院資料開放推動政策、本會年度開放目標等規定,每季辦理資料盤點及開放事宜。

七、 本會資料開放流程:

() 資料權責單位將核可後待上架之資料集提供予資訊處。

() 資訊處定期彙整權責單位資料,提報政府資料開放推動小組同意後,統一辦理上架事宜,並於本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提報執行成果。

八、本會開放之資料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資料權責單位將核可後資料集提供予資訊處,資訊處定期彙整,提報政府資料開放推動小組同意後,得停止全部或部分開放資料提供,並於本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提報執行成果:

() 重複開放。

() 涉有資安疑慮。

() 資料生命週期已達清理階段,經評估無保存價值。

() 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

九、有關民眾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之意見,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互動專區案件處理程序」辦理。

十、本會於完成資料開放績效指標評估結果後,得對積極辦理有功人員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