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職業團體積極推動南部科學園區公益事項及配合政府政策政令宣導,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項補助經費係依據年度預算妥適編列,每年得補助之總額度以各該年度法定預算數為限。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與科學事業業務相關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之職業團體(以下簡稱單位)。
四、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補助之單位需提具活動企劃書送審,其活動內容為促進園區事業同業和諧關係、增進同業利益之宣導活動或達到與園區鄰近鄉鎮敦親睦鄰之效益,並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始予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範圍為:配合園區廠商公益及政令宣導活動,與本局共同辦理之:
(一)有關南部科學園區內各項專業教育訓練及講座等政策宣導活動。
(二)有關南部科學園區內參與地區敦親睦鄰及社會公益案宣導活動。
(三)有關南部科學園區內促進同業和諧關係及增進同業利益等宣導活動。
六、經費用途:
包括:辦理活動所需之講師費、評審費、場地費、布置費、文宣製作印刷費、攝影費、郵費、競賽獎金、紀念品、旅運費、保險費及行政文具雜費等。
七、申請期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期間:每年一月至十一月。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提具活動企劃書,內容應包括活動目的、預計辦理時間、地點、活動內容、總經費(應列舉明細項目)、擬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預期效益等,函送本局審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八、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局就所提活動企劃書審核該活動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第五點所規定之補助範圍。
(二)經費補助額度,每案最多以不超過該活動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三)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由本局函復申請單位,並請其依計畫內容執行。
(四)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敘明理由後函復申請單位。
九、經費請撥及結案:
(一)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
(二)辦理經費結案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活動成果報告表二份。
2.支出用途一份。
3.實際支用總經費明細表一份。(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4.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一份。
5.各項支出支用單據。
6.領據一紙。
十、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如發現活動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令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本局依績效衡量指標(如附表),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各項活動評核結果,平均總分未達七十分者,視個案情形停止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