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雙(多)邊協議國際合作擴充加值(Add-on)方案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科字第1110055313號函
法規體系: 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雙()邊協議國際合作擴充加值(Add-on)方案作業須知

國科會113619日科會科字第1130040551號函核定

目的:

為增進國內學研界之國際化能量,提升灣科研成就之能見度,並妥適運用有限之國際合作資源,以鼓勵更多學研團隊參與國際合作,自一百零七月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本會)推動國際合作擴充加值方案(下稱本方案),雙邊協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改以「擴充加值」方式辦理在我方主持人現正執行中之研究計畫的基礎上,增核國際合作擴充加值(Add-on)經費(下稱加值經費)。為本方案申請、審查及補助事宜,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計畫主持人資格:

(一)   正執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下稱原計畫),且於本方案徵件截止日,原計畫執行期限 (不含延長執行期限) 尚未屆滿之計畫主持人為限。所稱原計畫不含規劃推動案、產學合作案、代辦案及雙()邊協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

(二)   計畫主持人執行本會重大政策性專案計畫,不得再執行本會其他補助計畫者,仍可提送本方案申請書,以確保雙()邊協議合作案之申請得以成案。

三、申請時間:

計畫主持人應依本會定期公告各項雙邊協議共同徵件申請須知所列時間及方式,由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四、申請方式:

(一)   於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專題研究計畫線上申請系統內,申請「雙邊協議型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計畫」,並依作業系統要求,填列相關資料。

(二)   應填列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資料表(IM01-04),其中IM02表應提供國際合作計畫書及雙邊協議所指定之英文共同計畫書合併上傳,並於IM04表上傳計畫主持人近年執行本會國際合作計畫清單,以及國外合作對象簡歷及著作目錄等補充資料。

(三)   計畫主持人於線上送出申請案後,需經計畫執行機構彙整送出,並於各該徵件截止日前備函送本會提出申請。

五、申請案審查及選定:

申請案經本會及雙邊協議機構分別審查,並共同選定補助計畫,未獲補助案件不受理申覆。

六、審查重點:

() 本方案優先考量計畫主持人之國際合作經驗及績效,並鼓勵外國合作夥伴來臺合作研究、博士生及年輕科學家參與計畫。

() 審查重點包括:

1. 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表現及國際經驗

2. 合作團隊之能力

3. 計畫之創新性及國際前瞻性

4. 合作之必要性及加值效果

5. 雙方研究團隊之互補性

七、加值經費補助項目:計畫主持人得申請國外差旅費(含移地研究及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費用)、業務費及設備費等依雙邊協議規範可補助之經費項目。

申請案經本會與雙邊協議機構共同選定補助者,本會得主動增核國際合作研究主持費新臺幣每月五千元;惟計畫主持人於各類國際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國際合作研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符合第二點第二款之資格者,本會僅依前項規定補助國際合作研究主持費,不另補助第一項其他經費。

八、加值經費補助額度及核定方式:

() 單一年度之原計畫經費與加值經費總和,以不超過雙邊協議設定補助金額為原則;但原計畫補助金額相當或高於雙邊協議設定金額之申請案,經審查推薦獲選定者,本會將僅依審查結果核定加值經費。

() 雙邊協議設定補助金額依各項共同徵件之公告金額為準。

() 申請案經審查推薦並獲雙邊共同選定者,將另給加值經費核定清單。

() 依本須知第二點第二款提出申請並獲選定補助者,本會僅核定國際合作研究主持費,不另核定前點第一項之其他經費。

() 計畫主持人在加值經費核定清單所載執行期限內,遇有原計畫執行期限期屆滿且未執行其他研究案計畫之情形者,得視雙邊協議國際合作研究需要,申請追加經費(指業務費、研究設備費或國外差旅費),經審查後辦理。

九、加值經費執行期限:

依各項雙邊協議共同徵件申請須知所議定期間為準。

十、計畫件數:

本方案屬雙邊協議下專案型國際合作計畫,不列入研究案計畫件數,但,同時執行雙邊協議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之件數以不超過二件為原則。

十一、計畫報告繳交:

獲本方案補助者,應另繳執行國際合作加值之期中進度報告及研究成果報告,並做為管考雙邊國際合作績效之重要參考資料。

十二、其他:

本須知未盡事宜,準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