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園區產業新創發展、激勵產業跨域結合投入科技產業,協助產業商品化、開拓新服務與應用、提升科技技術及擴展國際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衛星基地,指為協助園區整體產業發展而研提計畫與本局合作之受補(捐)助機構。
三、申請機構須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大專校院、高中職或學術研究機構。
四、本局得視計畫執行所需,委託具行政或技術實務經驗之單位成立計畫辦公室,協助辦理計畫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撥付、追回補(捐)助款、督導及考核。成立計畫辦公室之單位不得申請計畫補助。
五、為辦理本要點補(捐)助審查與核定計畫變更等事項,本局得聘請七至二十一人相關專家學者組成推動小組,其中一人為總召集人、一人為協同召集人。推動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申請時間、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理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本局得視情形調整收件次數。
(二)同一申請機構於同一期間執行之計畫,不得超過二件。
(三)申請機構應於本局公告申請期間內,依規定內容格式檢送申請文件,向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計畫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須知、文件格式及計畫書應記載事項由本局另行公告。
七、申請補助案評選及審核作業,依序為「資格審查」、「專業審查」及「核定補助」:
(一)資格審查:由本局或委託之計畫辦公室,就申請機構所提申請文件進行申請資格之形式要件審查。
(二)專業審查:
1、資格審查合格者,由總召集人自推動小組指定主審委員一人及協審委員二人,分案進行書面審查,得視情況進行簡報審查或實地訪視,並提建議送決審會議進行討論。
2、決審會議依本局當年度補(捐)助經費額度、重點推動項目與審查結果,確認補(捐)助名單及金額。
3、決審會議由推動小組委員組成,會議召開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會議召集人,召集人僅主持會議,不參與審議或表決。
(三)核定補助:由本局核定並公告補(捐)助名單及金額,並據以辦理簽約作業。
八、依本要點補(捐)助之經費,其用途為執行業務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包含國外差旅費等)與競賽獎金。
業務費如有包含國外差旅費,應敘明用途及範圍並納入申請計畫。
九、受補(捐)助機構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受補(捐)助機構欲變更計畫書內容或終止計畫時,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或終止計畫。
執行期限之展延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本局同意者外,以一次為限。
十、計畫執行督導與考核作業如下:
(一)本局或委託之計畫辦公室得對受補(捐)助機構進行相關之督導與考核作業,確保計畫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所需提送之相關成果報告及經費動支情形報告,由受補(捐)助機構負責彙整後,提送本局或委託之計畫辦公室,俾利督導與考核作業。
(二)為審查受補(捐)助機構有無重複申請與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本局或委託之計畫辦公室得隨時派員查核相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該受補(捐)助機構不得拒絶。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經考核違反契約內容情節重大者,本局得終止計畫,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捐)助機構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經費執行、核撥與核銷相關事宜如下:
(一)受補(捐)助機構應分期依計畫及經費執行進度檢附契約影本、費用支出明細表、工作成果報告及領據(收據或發票)向本局或委託之計畫辦公室請撥經費。
(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列明支出用途及實支經費總額。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敘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補(捐)助者金額,本局得不予補助。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項,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捐)助機構之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會計制度與補助契約書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如有發現補(捐)助機構未依規定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視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機構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六)受補(捐)助經費及其他收入部分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扣除支出部分尚有結餘款,應按本局原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款金額為上限。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應繳回本局。但依其他規定免予繳回者,從其規定。
十二、本局計畫補(捐)助款如有預算被刪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補(捐)助經費,受補(捐)助機構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局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十三、本局得要求受補(捐)助機構配合出席本計畫相關宣傳交流活動。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各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業務管考作業要點、本計畫補助契約書及其他計畫執行相關作業規範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