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二、目的:為提倡本局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
三、參加對象:本局員工(含職員、工級人員及約聘僱)。
四、社團設立程序:
(一)類別:以活動性質不重複組團為原則。
(二)程序:
1.社團籌組人數須10人以上,並覓妥活動地點,始得申請成立。社團申請人應填寫「籌組員工社團申請表」(表一),送交人事室陳局長核准後公告。
2.經核准成立者,始得據以辦理社員入社及幹部票選事宜,並於幹部選舉後,另製社員名單(表二)送交人事室備查。
3.社員及幹部異動時,應於社員名單中更新註明,於異動當月月底前送交人事室核備。
五、社團解散:
(一)社員人數少於10人時,社團應報請解散,並由人事室公告之。
(二)社團於1 年內未檢附活動紀錄表(表三)提出經費申請時,自動解散,並由人事室公告之。
六、社團組織:
(一)社員大會:為決定社團活動之組織,由全體社員組成,每一社團人數不得少於10人,每位員工參加社團以不超過2個為原則。
(二)社長1人,綜理社務,由社員互選之,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三)副社長1人,負責社務之籌劃推展,由社長就社員中選任。
(四)幹事1人,協助社務之執行,由社長就社員中選任之。
七、社團活動方式:
(一)社團活動得利用公餘時間及例假日時間辦理。
(二)各社團負配合本局各項慶典、舉辦競賽、成果展覽及協辦局內各項活動之義務。
(三)社團活動應注意安全,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接受人事室輔導。
八、社團活動經費:
(一)各社團活動所需經費,得由各社團向社員酌收費用支應,其標準由各社團自行訂定之。
(二)本局於年底結束前核算文康活動經費剩餘款,視情形酌予補助,各社團須檢附社員名單,歷次活動紀錄表、支出憑證及收支明細表;但社員不足10人或未辦理活動時,不予補助經費。
九、本注意事項經奉 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