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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環字第1120022111號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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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為保障轄區內就業機會及性別工作權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並促進職場性別實質平等,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第1項規,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 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 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 提供促進就業平等、性別平等工作之建議事項。
(五) 就業歧視問題、性別平等工作現況資料之調查及蒐集。
(六) 其他促進就業平等、性別平等工作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定本局副局長1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 (聘) 之,且任一性別所佔比例不少於40%。
(一) 本局代表1人。
(二) 勞工團體推薦代表2人。
(三) 婦女團體推薦代表2人。
(四) 雇主團體推薦代表2人。
(五) 學者專家1人。
前項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1至2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前述人員,均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1人代理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會委員有關審議、決議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