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99年9月2日公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七星農場開發案)審查結論一、(四)所載內容,掌握廠商運作化學物質之數量、種類及其他相關資訊,並參考歐盟REACH制度精神,建立化學物質管制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化學物質:廠商使用之原物料中,所含天然或人為產製具有一定化學成分之物質。
(二) 運作:指對化學物質進行生產、輸入或使用等行為。
(三) 試驗:指具研發性質而非屬正式量產之化學物質運作行為。
(四) 釋放量:指化學物質因運作而流布於空氣、水或土壤中之總量。
三、廠商應依據本局公告七星農場開發案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中經環保署確認之化學物質清單(以下簡稱確認清單),運作化學物質。
四、廠商應檢具運作化學物質申請表(如附件)1式3份,向本局申請核發各物質之註冊號碼。本局應於受理申請日起15日內核發註冊號碼。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局應通知廠商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局得再通知限期補正。有補正情形者,審查期限自補正資料完成之日起算。
五、本局核發之註冊號碼以每年運作量大於1公噸之化學物質為限,1公噸以下之化學物質由本局確認物質資訊後備查。
六、有關歐洲化學總署(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公告之高度關切物質(Substance of Very HighConcern, SVHC),禁止廠商運作。
七、廠商如申請運作逾確認清單範圍且每年運作量大於1公噸之化學物質,應先提出試驗計畫送本局核准後,始得進行該等物質之試驗性運作。本局應於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前項試驗計畫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局應通知廠商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局得再通知限期補正。有補正情形者,審查期限自補正資料完成之日起算。
第一項試驗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 加入試驗之化學物質種類及數量。
(二) 試驗方式、步驟及試驗期間。
(三) 化學物質釋放量之評估方式。
試驗計畫核准執行日數不得超過180日,廠商得於期限屆滿前15日內向本局申請展延,以1次為限,日數以180日為上限。
八、試驗計畫執行期滿後,廠商即應停止試驗,並應提供化學物質釋放量供本局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九、本局應以重新評估之健康風險向環保署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如經審核通過,始得變更確認清單並重新公告之,及依第4點規定核發新增物質之註冊號碼。
十、廠商如未能遵守本要點所為之管制措施,致本局受環保主管機關裁罰,廠商應依環保約定書約定事項負擔應負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