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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境資源教育展示中心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環字第1110019669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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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服務並維護環境資源教育展示中心場地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操控棟1樓會議室(60人)。

三、適用優先順序:同一時段有多人申請使用時,以最先繳費者優先;同時繳費者以園區內已進駐廠商優先,同一順序又同日繳費者由本局抽籤定之。

四、申請程序及審核:申請使用本局環境資源教育展示中心設施,原則應於使用日前14日以書面(附件1)向本局提出申請,俟本局審核後通知繳費,並於使用日前10日前繳清場地維護費;但遇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延期及取消使用流程:繳清場地維護費後,如欲延期或取消使用,採下列方式處理:

(一)如有延期必要,需於使用日前7日以書面(附件2)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如欲取消使用,應以書面(附件3)告知;未於使用日前7日告知者,所繳納場地維護費不予退還,於使用日前7日告知取消者,退還場地維護費80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退還場地維護費全部。

(四)因本局有特殊需要,於使用日前10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者,本局得取消使用並退還場地維護費全數。

六、費用收取原則:

(一)租用本局環境資源教育展示中心設施,依本局環境資源教育展示中心設施租用收費基準表(附件4)繳納場地維護費。

(二)相關活動由本局協辦者,費用得依該主辦單位應收費用基準50收取。

(三)其他機關、團體與本局共同辦理之各項活動,得免收費用。

七、禁止使用之情形: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中心設施;已核准者,應即停止使用,其已繳付之費用得不予退還

(一)違反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損及本大樓建築及設備,不宜繼續使用者。

(四)造成本局所屬場所秩序紊亂者。

(五)辦理具有政治性、宗教性等與本園區設立宗旨不符之各種活動。

(六)辦理營利性質之商業活動;但已入區廠商辦理其產品之展示等活動除外。

(七)其他經本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與本設施設置目的不符,而不宜繼續使用者。

八、本局環境資源教育展示中心設施開放租用時間、設備及租用收費基準如附件4備註

九、設備損毀之賠償:使用本局設施,如需佈置應事先經本局同意,使用公務設施設備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請本局工作人員檢查,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十、申請使用本局環境資源教育展示中心設施者,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等各項設備,如須臨時安裝強光照明、錄影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局同意。

十一、場地使用規則:保持場地整潔,禁止吸煙及攜帶食物飲料入場

十二、海報張貼:申請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十三、場地安全維護: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使用單位會同本局協調處理之。

十四、各承租單位應視所舉辦活動之性質,辦理必要之公共責任意外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