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規範勞動檢查督導作業,提升勞動檢查品質,制定本程序。
2.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執行勞動檢查業務。
3.作業內容
(1)督導人
由環安組組長、副組長、科長或政風室人員,對受檢事業單位進行督導訪談。
(2)督導方式:
A.針對所屬勞動檢查員已檢查過或檢查中之事業單位進行督導訪談,原則上每季對各勞動檢查員檢查情形督導一次,得視勞動檢查員及事業單位情況調整之。
B.就事業單位或民眾對勞動檢查員之檢舉或陳情案件,前往進行督導訪談。
(3)督導重點:
A.檢查品質:是否有重大違規事項未通知,重大風險未發現。
B.檢查態度:檢查員執勤態度是否認真負責、和藹。
C.檢查程序:是否會同工會人員、出示證件及告知檢查目的。
D.其他事項:宣導、輔導辦理情形及政風操守等。
(4)紀錄:督導人於督導時以勞動檢查督導報告表紀錄之,政風 室督導時使用該室所定之表單為之。
(5)督導後處理:
A.督導訪談完成後,與勞動檢查員會談,如有勞動檢查不週延或程序不符規定者,告知該勞動檢查員,要求改善。
B.勞動檢查督導報告表建檔存查。
4.附表:勞動檢查督導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