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國家創新創業政策,加速育成及推動園區創新轉型,促進園區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輔導培育之創業團隊,係指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一)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創新創業激勵計畫(FITI)」初選入圍且向本局完成註冊之團隊。
(二)經我國政府或國內外具代表性機構所舉辦之創新創業競賽評選獲獎之團隊或企業。
(三)其他依本要點經本局審議具創業潛力者。
三、本要點輔導培育之進駐空間,係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台中園區環資中心可利用空間。
(二)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培育空間。
四、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或首次申辦進駐創業場域獨立辦公空間之創業團隊應備齊下列文件送本局審議,文件不齊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將予以退件:
(一)申請書。
(二)創業構想簡報,應載明下列內容:
1. 計畫目標。
2. 產品特性、服務說明、營運策略及財務規劃。
3. 創業團隊計畫執行力與技術開發經驗。
4. 預期成果與效益。
五、創業團隊備齊文件提出申請後,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相關同仁及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計五至七人組成審議小組,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擔任召集人,創業團隊應出席會議簡報說明,審議會之召開及審議程序如下:
(一)召開審議會,應有審議小組過半數成員出席。
(二)創業團隊經出席審議會委員過半數審議通過做成審議結果後,送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三)審議小組成員及邀請之專家學者如涉及該創業申請案者,應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迴避審議。
(四)審查項目及比重:
1. 計畫目標。(占總分百分之二十)
2. 產品特性與營運策略及財務規劃。(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
3. 創業團隊計畫執行力與技術開發經驗。(占總分百分之三十5五)
4. 簡報答詢內容之完整性。(占總分百分之十)
六、本局提供輔導培育之創業團隊其資源與輔導服務如下:
(一)經申請同意後可使用本要點第三點創新創業場域進駐空間資源,並依各創新創業場域收費標準收費。
(二)產業專業技術課程:提供創業團隊免費參加本局所舉辦之產業技術訓練課程及技術發展研討會或論壇。
(三)法律、會計與業師諮詢或媒合服務等經營管理輔導,包括:
1. 提供園區策略聯盟之法律及會計事務所免費諮詢服務,如公司籌設諮詢、財務報表之健檢。
2. 提供創業資源與業師諮詢服務,如商業模式建構或營運模式之健檢。
3. 提供商務秘書單一窗口式服務,如協助創業團隊相關行政諮詢或研發技術資源、專業設備租用等轉介服務。
4. 得於園區週年慶辦理團隊創新產品之發表活動,或於本局發行之「中科簡訊」協助刊登藉以宣傳團隊之產品,或擇優引薦媒體報導曝光,以增加投資媒合之機會。
5. 藉由其他機構於國外展覽機會,透過媒合服務,提供國際行銷拓展商機。
6. 提供育成及入區投資服務。
七、本局輔導培育之創業團隊得於申請同意進駐本要點第三點進駐空間後,辦理相關設立登記,並免收管理費。
八、本局得委請專業單位輔導創業團隊及經營進駐空間,以提供營運、管理或技術等服務,增進園區輔導創新創業培育績效。
九、創業團隊進駐期間應配合遵守下列規範:
(一)創業團隊應配合本局訪查,不得拒絕。
(二)創業團隊不得於區內量產,但研發雛型品送樣不在此限。
(三)創業團隊使用之空間不得擅自將全部或一部分出租或將使用權以其他任何方式轉他人使用,並保持場地之完整性。
十、進駐空間使用期間:
(一) 創業團隊進駐期間以2年為限,期滿前得申請展延1年,並以申請展延1次為限,應檢具營運計畫書等文件,向本局申請。
(二) 創業團隊若於使用期間內因故欲停止使用該場地,則應於預計停止使用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遷離;使用期屆滿時,應於一週內將場地復原後遷離。
(三)另如因政策變更或場地另有他用時,本局有權收回場地,創業團隊應於收到本局書面通知一個月內復原場地後遷離。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