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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空間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投字第1110019261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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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中部科學園區(下稱本園區)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空間使用效益,扶植新創事業入區及提高育成比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空間:指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承租本園區土地所興建之建築物或所承租本園區建築物之空間。但不包括本園區標準廠房。
(二)研究機構:指兼具育成中心業務之研究機構。
(三)育研單位:指育成中心及前款研究機構。
三、育研單位內經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下稱本局)核定進駐之培育廠商,經輔導成為園區事業者,得進駐原育研單位空間。其他經本局核准之園區事業欲進駐育研單位空間者,應函報本局同意。
四、育研單位空間使用應向本局報送進駐情形及符合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並不得影響原核准投資計畫。
五、育研單位空間使用不得違反使用執照之規定,如涉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之情形應申請許可。用水、用電及污染排放總量如涉變更應經本局同意。
六、依本要點進駐育研單位之園區事業,其進駐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間屆滿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三年,並以申請延展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