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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行政大樓及工商服務大樓地下停車場月租型停車位租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秘字第1110020495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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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公平合理提供月租型停車位供工商服務大樓進駐廠商租用,並有效管理暨維護所屬停車位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停車場月租型停車位租用對象為,進駐工商服務大樓之廠商(廠商之員工如有需求得由其服務公司代為申請)。申請租用及退租應填具申請表(附件一:租用申請表;附件二:退租申請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租用期間以月為單位,起租日為日曆天之每月一日起;租期一次最長二年(租金計算以租期為單位一次性繳納),期滿如仍有停車需求時,需重新辦理申請租用,不得申請延長租期。

重新申請租用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租金每月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如有退租需求時,應於退租日起十日前提出申請;應退還之租金,依退租日期按當月份日數比率退還。

五、本停車場供月租型停車位共計五十個停車位,如需求量大於供給量時,依申請租用並繳費完成之時間序,依序租用。

六、每申請一個月租型停車位,進出場管制方式得選用固定車號或選用核配點(時)數方式辦理;選用後如有更改需求,應填具申請表(附件三:改用進出場管制方式申請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選擇固定車號者最多登記二個車號,但如二部車輛同時進場,其中一部車輛需依一般訪客停車方式進行計費;選擇核配點(時)數者,每月依當月份停車場開放之收費日數核給點(時)數,其點數之使用由受核配人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