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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法律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企字第1110019052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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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機關內法律諮詢機制,以落實依法行政、提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特設置本局法律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係就下列案件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一)行政處分案件。
(二)訴願、陳情及請願案件。
(三)訴訟及仲裁案件。
(四)政府採購案件。
(五)其他法令及契約疑義案件。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ㄧ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聘請具法律專長之學者、專家或律師擔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召集人外,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得續聘。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主席職務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並由其代理人代行主席職務。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邀請本局相關主管及組(室)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局企劃組辦理。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前,應由本局提案組室研擬報告及準備相關資料送企劃組彙整,提案組室並應於會中說明案情。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相關費用。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