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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災害防救通報及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環字第1110020312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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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於本局所轄園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能達到立即通報、搶救(處理)與善後等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於所轄園區內發生下列災害事故,遇有(或已經)造成公共災害、財物嚴重損失或人員傷亡之虞者。

1、風災、水災或震災等天然災害。

2、重大火災或爆炸災害。

3、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洩漏、故障或損壞。

4、空難或陸上交通事故。

5、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6、重大職業災害、重大刑案或人為破壞。

7、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災害。

(二)本局員工或園區廠商員工在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對本局足以產生重大衝擊者。

(三)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可能對本局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生重大衝擊者。

(四)預知(或已經)聚眾前來本局或各園區廠商陳情、請願、抗爭,或在其他機關請願,訴求情節與本局有關者。

 

三、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通報專線

(一)本局設置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及通報專線(04-25658088)以建立單一窗口通報作業並提昇應變效能。

(二)園區各事業單位、機關之員工及保警隊獲知或發生上述災害應立即依本要點通報。

 

四、通報聯繫作業:

(一)通報救災單位及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

園區各事業單位、機關之員工及保警隊於園區內遇有重大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報救災單位(各廠之緊急應變中心及消防局(119)),並立即將發生時間、地點、災害概略狀況及採取之措施等,通報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如遇電話線路中斷,則應儘速派員至園區保警隊或本局通報;本局同仁遇有重大事故發生 (或經由媒體、外界得知)時亦同。

(二)通報相關權責單位應變處置

1、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值班人員(上班時間為環安組勞檢科業務承辦人、非上班時間為當週輪值總值星官)於接獲報案後,應確認該事件已通報救災單位(119 消防隊),並聯絡下列單位或人員:

(1)依災害類型立即通報災害主政單位主管。

(2)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本局局長)、副召集人(本局副局長)、發言人(本局副局長)、執行秘書(本局主任秘書)。

(3)本局緊急應變業務主管:環安組組長。

(4)本局政風室及園區保警隊。

(5)受本局委託之應變單位(必要時)。

2、災害主政單位主管須隨時掌握狀況發展,動員救災或採取必要措施,並於瞭解重大事故初步完整狀況並指揮應變處理作業後,應迅速將災情及處理情形陳報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

(三)通報園區災害聯防應變組織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接獲通知後,必要時指示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值班人員,通告園區災害聯防應變組織各成員,啟動聯防應變機制。

(四)通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緊急通報專線

1、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應隨時掌握狀況發展,並經核可後,由緊急應變業務主管陳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接受相關訊息查詢。

2、重大事故或重大天然災害持續對本局所轄園區造成威脅時,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應定時通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直至狀況解除(重大事故每小時一次、重大天然災害每半天一次)。

3、重大事故或災害處理完畢,本局災害主政單位除應儘速進行復原工作外,並應將事故始末、處理經過、損害傷亡情形及善後方案等詳情作成文件(格式如附件一),陳請局長核可後交緊急應變業務單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五)本局各業務單位應於平時建立緊急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適時更新有關之通報聯絡資料及災害防救作業程序要領,並提供本局緊急應變業務單位彙整,變更時亦同。

(六)本局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件二)。

 

五、緊急應變處理:

(一)發生事故單位緊急通報及搶救

1、發生重大災害時,除立即通報救災單位及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外,遇有火災發生,在不危及自身安全之情況下,應立即協助切斷瓦斯、電源,移除易燃易爆物品,搶救重要文件、財產,並使用既有消防器材救災,亦應隨時注意週遭可疑事物,儘量保持現場完整,聽候處理。

2、遇有化學物質災害,應立即通報救災單位,未受應變處理之專業訓練及穿著合於要求之防護具者,應退至危險範圍外。

3、發生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本身之緊急應變小組,並聯絡相關單位進行搶救。

4、發生事故單位應立即通報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並設定聯絡人待命指引外部救災及支援單位。遇有化學物質災害時,應提供該處所配置圖、物質清單、物質安全資料表(SDS)等相關資訊。

5、有關傳染性疾病之處置,應配戴口罩、手套等適當防護具,並依本局相關因應措施辦理。

(二)啟動本局緊急應變及園區聯防機制

1、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接獲重大災害通報後,視災害規模成立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必要時啟動「園區重大災害聯防應變組織」,調度救災資源,指揮應變,各組成員依指揮按其職責協助救災及善後事宜。

2、遇有重大災害時,第一時間由本局當週總值星官聯繫調度,並安排若干值班人員協助災害通報及其他聯繫協調業務。緊急應變小組由災害主政單位通報召集人後視災害規模成立,設置於本局或召集人指示之地點,辦理災害防救事宜。彙報相關文書等幕僚作業由緊急應變業務單位負責。

3、本園區遇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發生,在啟動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時,除同時通報相關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含消防、環保等單位)時,因事況緊急亦可同時通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災諮詢中心、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請求支援(請求支援單如附件三)

4、必要時立即通報其他各救災單位(如陸軍三六化學兵群及空軍427 聯隊)或公共設施單位(如自來水、電力、天然氣等公司)進行適當之處置。

(三)初步劃定警戒管制區域、建立前進指揮所

「重大災害聯防應變組織」各組成員,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指揮於災害發生處之適當地點建立前進指揮所,並初步劃定警戒管制區域(熱區、暖區及冷區)。

(四)集結聯防救災資源、支援搶救

各支援單位於前進指揮所集中支援救災人力、物質(含

消防裝備、化災處理設備、氣體偵測設備、通訊器材及防護具等),依指揮協助事故廠商及救災單位搶救。

(五)配合建立救治醫護措施

消防隊救護車、中科診所及鄰近醫院之救護人員依指揮於適當地點建立臨時救護站,並保持救護動線之暢通,除立即之初步處置外,嚴重者立即後送醫院救治。

(六)配合辦理污染及影響範圍之監測

1、消防、環保相關單位及聯防組織成員進行污染及影響範圍之監測,評估並提供疏散地區之建議。

2、園區污水處理廠進行消防污水之區隔、收集及處理。

(七)配合辦理園區廠商及鄰近村里居民之疏散

依災害防救法,由當地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監測或擴散模擬規劃疏散路線及處所,發布警報並指揮園區廠商及鄰近村里居民進行疏散。

(八)媒體溝通

重大災害之相關訊息,由本局局長或指定發言人依園區事故廠商或聯防組織成員提供之分析及統計資料,提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發佈新聞稿或對外說明,非經授權,本局其他同仁嚴禁自行對外發布任何訊息。

(九)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時,災害主政單位應負責補救及善後,並會同政風單位協助處理。

(十)遇聚眾陳情請願時,災害主政單位應指派人員負責接待疏處,並通知相關單位協助。

 

六、其他事項:

(一)本局員工在外發生重大事故時,各該單位主管應設法協助其處理善後事宜。

(二)災害緊急應變中心接獲重大災害通報後,應立即依通報程序轉報,如值深夜(凌晨0 時至6 時),對於嚴重性較低之事故,得衡酌狀況延至次晨(上午6 時至8 時)再行通報。

(三)原始通報來源如屬外界告知者,必須研判是否謊報再行通報。

(四)本局同仁對於所屬辦公場所、標準廠房、宿舍及其他公共區域等,其消防逃生設備之保養、逃生路線之規劃、消防演練及對本作業要點之規範內容等均應經常注意辦理,以提昇緊急應變能力。

(五)本作業要點僅規範特殊(重大或緊急)狀況之通報及處理原則,一般未規範事項仍應依規定作業程序辦理,不得省略。

(六)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接獲重大災害通報後,得衡酌事故嚴重程度陳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委

 

七、獎懲:執行本局重大事故通報及處理作業有功人員,從優獎勵;相互推諉,未依規定通報或延誤時機者則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