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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章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秘字第1110019689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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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成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設址於臺中市西屯區中科路二號。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三人,由雇主代表一人及勞工代表二人組成(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各一人);委員任期四年一任。勞工代表由勞工直接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並得推選候補委員一人;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本會主任委員由雇主指派一人擔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中推選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第五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開會時需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有效。

第六條 勞工退休時,由本局秘書室、主計室依照勞基法核計退休金給付金額,經由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並提本局核定,始得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