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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秘字第1110020890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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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守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及四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員工應確實遵守本守則所訂事項,共同防範各種意外事故發生。
第三條  本守則所述員工係指本局工友(含技工、駕駛)及派遣勞工。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單位、人員之權責
第四條  本局安全衛生業務分工如下:
一、秘書室辦理本局員工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規劃及推動相關人員之安全衛生措施與執行相關事宜。
二、本局員工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標準作業程序,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與工作安全講習,執行各項安全衛生工作。
三、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之職責
(一)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六)擬定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七)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衛生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五條 員工之職責如下:
一、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遵守本工作守則。
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從事作業。
四、服從與遵從主管之指示。
五、立即報告一切事故與傷害。
六、遇火災時須熟知本身自衛消防編組之任務。
七、提供職業安全衛生建議。

第 三 章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與檢查
第六條  設備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人應於使用前對車輛或設備各項安全性能實施檢查,並對檢查結果負責。
二、各類車輛、機具或設備所裝設之防護設施,不得任意拆卸,如有損毀,應立即向主管報告並立即修復。
三、各式車輛、機具及設備每日使用前應實施檢點,每週或每月須就各項安全性能實施定期保養檢查,以維行車及作業安全。
四、使用人或保養人發覺車輛故障或執勤中有異常狀況危及人員安全之虞,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向主管報告安排送修。
五、各式特種車輛、機具及設備非經特定安全衛生訓練合格者,不可操作。
六、應於車輛、機具及設備之清潔、上油、檢查、檢修或調整時,停止運轉或遮斷動力來源,以維護人員安全。
七、各種動力機械車輛配置之急救箱、滅火器等,使用人應妥為維護保管,隨時保持良好堪用狀態。
八、各級車輛、機具設備之使用人應善盡保管人責任,妥善保管與使用。
九、個人防護具及緊急應變器材,應由領用人或保管人負責維持清潔衛生及保養。

第七條  各單位之人員應落實自動檢查制度,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檢點,並詳實紀錄下列項目:
一、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方法。
三、檢查項目。
四、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或建議。
五、實施檢查者簽章。
檢查結果如有危及人員作業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主管報告及採取必要之改善對策。
各項檢查紀錄須呈報該單位主管,並於該單位保存三年。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第一節  一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八條  進入工作場所時,應先認知作業環境危害及應注意事項;從事危險性作業前,應遵依標準作業程序操作並備妥必要防護措施及緊急應變器材,始得作業。
第九條  車輛、機具及設備啟動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場所。對於需經常性開啟或關閉之管線、閥、電氣機房或實驗設備等操作設備,應標示「非作業人員禁止使用」或上鎖管制。
第十條  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備、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立即報告單位主管。
第十一條  任何安全標示、標誌,不得任意塗改或拆除,特殊作業管制區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
第十二條  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若有,則停止使用並立即換修;使用後應歸放原位。
第十三條  發生火災或特殊狀況時,應將周圍機具及設備停止運轉,並切斷電源。
第十四條  非經許可,不得在嚴禁煙火作業區內使用明火。
第十五條  易燃物品不得置於電源、電線、瓦斯爐與其管線開關及瓦斯桶(罐)等有發火、發熱之虞之器具周圍,以防發生火災爆炸危險。
第十六條  工作中所產生之廢料、廢品、垃圾及其他雜物,應分別放置於指定地點並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工作場所之安全門及安全梯不得上鎖,其通道、緊急出口外不得堆置物品,如有發現應立即移除。
第 二 節  個人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十八條  非本職熟悉之工作,嚴禁擅自操作。對操作上有疑難不解處,應立即向主管報告。
第十九條  作業人員於工作場所中(含上、下班途中),因業務因素致使人員受傷、車輛受損或虛驚事件者,均應報告主管並依本局意外事故通報原則辦理。
第二十條  人員皆有維持工作環境整潔之責,並應遵守禁止吸菸、喝酒、吃檳榔、亂丟紙屑、菸蒂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傳遞物品時,應採取安全且適當方式,不可以拋擲方式,避免引起傷害。
第二十二條  駕駛車輛於工作場所通行時,應遵守交通號誌及既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變更路線、逆向行駛、違規迴轉或超速,並注意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條  作業中應著合身整齊之服裝或工作服,及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嚴禁赤膊、穿拖鞋或赤腳工作。
第 三 節  局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二十四條  局限空間係指內部無法以充分且適當之自然通風來維持內部清淨之可呼吸性空氣,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且勞工進出受限制之空間者。
前項局限空間如污水池、坑、井、人孔、涵洞、溝渠、地下水道、地下監測房及儲水槽等作業區域。
第二十五條  局限空間作業場所應設置缺氧作業主管,負責監督作業安全。作業入口之顯易見處,應公告下列注意事項:
一、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事項。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處理措施及聯絡方式。
四、供氣式呼吸防護具、安全帶、測定儀器、通風換氣設備、聯絡設備等之保管場所。
五、缺氧作業主管姓名。
第二十六條 局限空間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使人員進入有局限空間作業時,應簽署進入許可,並確認、點名登記。
二、於場所入口張貼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及禁止非工作人員擅自進入之公告事項。
三、連接局限空間配管之閥、旋塞應關閉並上鎖或設置盲板及張貼標示,以防誤操作。
四、確認已將危害源確實隔離或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五、作業前應充分實施通風換氣,不得使用純氧;若從事油漆工作時,應持續通風或防範有機溶劑中毒。
六、作業中應隨時監測空氣中氧氣及有害氣體濃度(氧氣含量在百分之18以上、保持硫化氫濃度應低於10PPM以下及可燃性氣體濃度應低於爆炸下限之百分之30)。
七、確認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是否適當且具足夠數量(須含救援人員)。
八、確認已備妥救援梯、安全帶及救生索及滅火設備等搶救設備。
九、確實穿戴個人防護具,含安全帽、安全眼鏡、防護衣、防護手套、安全鞋、氣體偵測器、呼吸防護具等。
十、具備隨時可與外面監視人員聯繫之聯絡設備。
十一、公告員工周知有關緊急應變步驟及醫療救援之連繫。
十二、如發現有發生缺氧或其他立即危險之虞時,缺氧作業主管應即令從事該作業人員停止作業,並迅速退離至有新鮮空氣之安全處所。
十三、作業人員隨身攜帶之氣體偵測器,如警報聲響時,應立即退離至安全處所。
十四、嚴禁人員吸菸或使用明火,落實嚴禁煙火管制。
十五、局限空間內使用之機具或照明設備,應具有防爆功能者。
第二十七條 局限空間作業結束後應注意事項:
一、各項拆除之設備、管線應確實復原並測試無誤。
二、確實清點人數、工具並回報。
三、缺氧作業主管應確認所有人員已完全撤離後,方可解除通風換氣及安全監事作業等措施。
四、間歇性之收工時,現場不得留置易燃易爆、毒性、強氧化性、高腐蝕性等危害物質;除必要之通風、照明外,其他電源應關妥,以策安全。
五、開口尚未封閉之局限空間場所,應於各開口處設置圍欄等障礙設施及警告標誌,防止人員貿然進入或跌落而發生危險。
第 四 節  物料搬運、貯存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二十八條 物料搬運作業:
一、物料搬運採機械代替人力者為優,搬運路線妥善規劃並標示。
二、嚴禁以拋擲方式傳遞物件。
三、徒手搬運重物時,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物品,再以腿部施力站起,切勿彎腰搬起重物,以免扭傷腰部。
四、散裝物料搬運時,應先以盛裝容器裝妥後再行搬運,並防止掉落或飛揚等情形發生。
五、以起重機具協助搬運時,應注意吊掛安全注意事項。
六、從事解纜或拆卸之作業時,應防止貨台上的貨物掉落。
第二十九條 物料貯存作業:
一、物料堆放如有崩塌或掉落之虞,應採取繩索綁縛、張設護網,及設置擋樁、限制高度等必要措施。
二、吊物如屬流動性太空包或袋裝物料,應以三角形方式堆疊,不可直接垂直堆疊。
三、物料貯存高度於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
四、物料堆積不可影響走道及照明,更不可阻擋消防栓、控制閥、 電氣箱之使用,及使用擔架等消防急救器材之通道。
第五節 移動梯及合梯作業工作守則
第三十條  移動梯及合梯作業:
一、移動梯:
(一)應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二)踏板寬度應在30公分以上;梯面深度應達5公分以上。
(三)應有防止移動梯滑溜或轉動之設施。
(四)作為上下屋頂或其他具高度之平面時,梯柱頂端應突出板面60公分以上。
(五)在垂直高度2公尺以上處所使用移動梯,應採取於移動梯兩側設置護欄或設置垂直安全母索固定於上方錨錠處、使用止滑防墜器或捲揚式防墜器,供勞工使用背負式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設施。
二、合梯:
(一)應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二)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75度以內,兩梯腳間應有繫材扣牢,並應有安全之梯面。
三、移動梯、合梯梯腳應防止壓踩電氣線路,防止發生感電事故。
四、高處作業使用移動梯、合梯時,應有二人共同作業(一人於地面監護協助)。
五、避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通道、人行道、車輛通行道路等處所使用移動梯、合梯;無法避免時,建議設置警示區域。
六、移動梯、合梯不得在施工架上使用。
七、移動梯、合梯主要為提供人員上下使用之設備;人員上下梯時,手腳應隨時維持三點以上接觸柱、梯面,嚴禁人員手持工具或物料攀登移動梯、合梯上下,以防止墜落。    
八、移動梯應於平整之地面設置使用。於坡面使用移動梯時應設置水平墊塊,使移動梯梯腳確實穩固,不會發生移動。
九、合梯不得作為2公尺以上作業之上下設備,僅供高度在2公尺以下輕便作業時跨坐使用,作業高度在合梯頂板以下時,人員方可站立於單側梯面踏板上作業。移動合梯時人員應下至地面,嚴禁利用合梯兩梯腳開合方式從事橫向移動。
十、從事泥作、油漆、裝修、模板組立及拆除等作業,高度在2公尺以下時,以設置移動式工作台或合梯等實施作業。高度在2公尺以上時,應搭設施工架、設置安全之工作台或使用高空工作車。
十一、合梯不得置於移動車輛之載貨台上作業或設於兩梯腳間呈高低差等不平穩之處所使用。
第 六 節  其他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三十一條 高空作業車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開始作業前,應先確認高空工作車之裝置是否可正常運作,應仔細觀察作業空間的狀況,包含:地面、牆面及空中的結構物。
二、操作桿及緊急制動裝置周圍必須淨空,以免妨礙操作而造成危險。
三、操作人員應事先閱讀該次作業使用之高空工作車操作說明文件,若有不清楚之處,應諮詢承攬人、出租商或製造商之意見,切忌直接將其他車輛或車種之操作經驗應用於高空工作車上。
四、車輛式高空工作車行進時應先將工作台收起,到達定點後再將工作台舉升至作業點;移動車輛或工作台時,皆應與周圍障礙物保持安全距離,並隨時注意前進方向是否有障礙物。
五、不可將雙手過度伸出工作台外,以免重心不穩而發生危險,更不可攀附在工作台外作業,並禁止在工作台上加設梯子或木板等意圖增加作業高度。
六、作業時應確實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帶,並將安全帶掛鉤於工作台之安全母索或錨錠點上。
第三十二條 電氣安全作業:
一、檢修電氣設備前,應切斷電源、上鎖管制(鑰匙應由作業人員及監督人員保管),並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負責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誤送電。
二、遇有特殊狀況造成電氣設備損害時,應切斷電源,並聯絡相關保修單位。
三、電線間直線、分岐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並絕緣。
四、拆除或接裝保險絲前,應先切斷電源,並不得以銅線或其他金屬線替代。
五、使用操作棒調整高壓開關時,應穿戴絕緣橡膠手套。
六、電氣設備之裝置、修護、保養工作應由合格技術士擔任。
七、電線或電氣器具上,不得懸掛或放置異物。
八、機械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走道旁之位置,以防止人員滑倒誤動作。
九、調整電動機械而斷電時,須掛牌告示,必要時上鎖管制。
十、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進入變電室、受電室或操作電氣設備。
十一、不得以肩負方式攜過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電力設備。
十二、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乾粉滅火器或消防砂等滅火。
十三、遇停電或電氣設備運轉中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十四、勿於電線插座上裝接過多電器,避免用電過載引起火災。
十五、各項動力機器設備應保持良好接地狀態,若現場環境潮濕具感電之虞,應加裝漏電斷路器,並不定期檢測其功能性。
十六、電氣開關箱內應清楚標示各開關所管制之電力設施或設備。

第 五 章  教育及訓練
第三十三條 為使員工瞭解工作場所潛在危害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新進員工或工作異動人員,應接受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在職員工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從事特殊作業人員應增列特殊教育訓練。相關教育訓練項目內容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
第三十四條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在職訓練,由各項業務執行單位規劃辦理,並由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之訓練單位及講師實施,其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說明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第 六 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本局員工倘若覺得身體健康不適或出現異常或有心理健康相關的問題時,請立即向單位主管反應。
員工應主動參與各項健康促進活動(例如:心理健康、控制三高及代謝症候群、體重管理、菸害防治等)。員工得提出健康促進項目建議。

第 七 章  急救及搶救
第三十六條 急救、搶救措施
一、急救概念:
(一)進行急救前,須先考慮自己及被救人員的安全。
(二)急救行動要迅速,禁止人群圍觀。
(三)對傷者應先注意呼吸、出血狀況及意識,然後再檢查身體部位是否有骨折。
(四) 不可隨意搬動傷者。
二、一般急救:
(一)醫護人員抵達前,經急救訓練合格人員應立刻對傷患作適當處置。
(二)無法確認傷者情況前,應使傷患平臥,防止昏厥與休克。
(三)如傷患面色潮紅,應將頭部墊高,如有嘔吐現象則應將頭部轉向一邊,以防嘔吐物阻塞呼吸道,導致窒息。
(四)必要時可以用棉被、衣物等覆蓋保持傷患之體溫,以復甦姿勢防失溫休克發生。
(五)急救者的責任在於「維持生命跡象」、「防止傷勢或病情惡化」,保持環境安靜及舒適,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六)現場急救者,應協助意識清楚之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及診斷。
(七)毒蛇咬傷:注意毒蛇顏色、形狀及特徵,固定傷肢使其低於心臟,用彈性繃帶或褲襪於近心端包紮,以吸吮器吸出毒液並緊急送醫治療。
(八)犬貓咬傷:應先行止血,再用肥皂水或清水沖洗傷口十五分鐘,再以優碘或百分之七十酒精消毒,傷口不可遮蔽,儘速送醫治療。
(九)昆蟲入耳:將耳向亮處或以油類(如:甘油、沙拉油等)滴入耳中,使蟲自然爬出。
(十)異物入眼:不可揉搓眼睛,如打開眼皮可見異物,則用乾淨手帕輕輕擦拭;如看不到異物,可用濃度百分之一食鹽水或清水沖洗;並立即送眼科院所診治。
三、外傷急救:
(一)外部創傷之種類分為破開傷、擦傷、切傷、撕裂傷等,就醫前應注意止血及防止細菌進入傷口。
(二)外傷急救是以消毒或乾淨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急救人員應有消毒觀念,手不能直接接觸傷口。
(三)止血法應先查看血色,如為鮮紅色則表示動脈出血,應在傷口近心端用束帶束緊,如為暗紅色則為靜脈血,應在傷口遠心端用束帶束緊。
四、觸電急救:
(一)發現人員觸電時,儘速用乾竹竿、木棒等非導電物品將電源移開或關閉電源。
(二)將患者移送至通風良好地方,解開上衣、仰臥,稍抬頭部再用氧氣或進行人工呼吸,持續急救至救護單位到來。
(三)甦醒後,如有電傷,則按灼傷處理之。
五、骨折急救:
(一)四肢骨折:先把骨折的肢體,以正確的副木包紮固定,並應注意鬆緊度。
(二)鎖骨骨折:於傷側腋下墊以大而厚的棉布墊,並以三角巾將傷側上肢固定。
(三)脊椎骨骨折:保持患者頭頸、身體成一直線,不可使頸部有彎曲之動作,絕對禁止傷者坐起,並勿使傷者抬頭,如係頸椎骨折或部位未明,應使傷者仰臥平躺木板上,搬運時應用擔架並須水平移動,翻身時要如同滾圓木般翻身,不可傾斜或顛倒。
六、燒燙急救:(沖、脫、泡、蓋、送)
(一)受傷部位以清水沖十五至三十分鐘,再將受傷部位衣物脫除。
(二)將受傷部位浸泡清水中十五至三十分鐘,再以乾淨紗布覆蓋並儘速送醫。
(三)切忌自行塗抹如醬油、牙膏、米酒等不明物品,以免增加傷口感染。
七、成人心肺復甦術(CPR):
(一)確認四周環境安全,輕拍兩肩膀或給予痛的刺激,並喊叫「先生!先生!」檢查患者是否有意識。
(二)請求旁人協助撥打119就醫,若無旁人則先行實施CPR一分鐘再打求救電話。
(三)心臟按壓:以手掌根重疊置於兩乳頭連線與胸骨交會點,兩手肘關節打直兩膝靠近患者跪地,打開與肩同寬以身體重量垂直下壓,壓力平穩不可使用瞬間壓力;放鬆時,身體不再向下用力但手掌不可離開胸骨,以每分鐘一百次之速率下壓,深度約四至五公分,持續按壓至救護車到來。
第三十七條 消防安全
一、消防概念:
(一)工作同仁應瞭解工作場所之警報系統、消防器材位置、使用方法,並定期由合格之消防設備人員檢測、維護。
(二)發生火災時,應在自身安全之情形下立即進行滅火,如無法立即控制火勢,應立即通知119請求消防單位協助支援。
(三)發現電器火災,應立即連絡電機人員或操作人員迅速切斷電源。
(四)已使用或過期、壓力不足之滅火器材應即補充及整理。
(五)放置消防器材處所周圍應保持淨空,不得堆置雜物。
(六)穿有油漬或易燃質料衣服人員不可參與救火工作。
二、火災分類:
(一)甲(A)類火災:一般可燃性固體如木材、紙張、布料、塑膠等引起之火災。
(二)乙(B)類火災:可燃性液體如汽油溶劑、燃料油、酒精、油脂類與可燃性氣體如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等引起之火災。
(三)丙(C)類火災:通電之電氣設備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不導電之滅火劑撲滅者,但電源切斷後得視同甲、乙類火災處理。
(四)丁(D)類火災:可燃性金屬如鉀、鈉、鎂等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特種金屬化學乾粉撲滅之。
三、滅火器操作(拉、拉、壓、確認):
(一)拉開安全插梢。
(二)拉起皮管,朝向火源根部。
(三)壓下手壓柄,左右移動皮管掃射接近火點。
(四)熄滅後,用水燒熄餘燼,保持監控,確認餘火已熄滅。
四、滅火器使用注意事項:
(一)每位員工都需熟練各種滅火器使用方法、如何報告火警及如何逃生,並記住滅火器位置。
(二)滅火器一經使用應立即通知經管單位更換。
(三)垃圾場及禁煙地區嚴禁吸菸。
(四)火災發生應即報警,通報上級主管並立即展開滅火。
(五)遇電器設備發火時應確定電源已切斷,不可用水灌救,宜用乾粉、二氧化碳滅火器或砂撲滅之。
(六)垃圾車或機械萬一發生著火時,應以車上滅火器滅火,若火勢太大時應注意油箱是否有引爆之危險,並通知119消防隊協助撲滅。
(七)火災過後應立即查明原因及檢討防範措施。

第 八 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第三十八條 為防止有害物質對作業人員造成健康危害,本局所屬各單位應依作業需求配置個人防護具,供單位人員作業時使用。
第三十九條 防護裝備之使用、保養
一、安全帽:
(一)應選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產品。
(二)扣帶應調整適當,戴起來安全舒適。
(三)遭撞擊或損壞時,應立即更新。
(四)平時應妥配戴、維護、保管。
(五)安全帽不得使用溶劑擦拭或以含溶劑成份之粘膠粘貼標誌,以避免材質裂化。
二、安全鞋:
(一)鞋面若否受壓具凹陷,接縫處產生分裂、脫線,或鞋底明顯磨損、龜裂、老化者,應予以更換。
(二)外觀可用鞋油擦拭保養。
三、反光衣(帽):
(一)作業時應確實穿著,特別是夜間作業,避免遭車輛追撞。
(二)老舊或反光條損毀時,應更換新品。
(三)反光衣(帽)清潔保養,應由各使用人負責。
四、安全帶:
(一)以清水或中性清潔劑清洗,自然蔭乾,不得使用溶劑擦拭。
(二)安全帶的儲存保管應避免日照、高溫、高濕之處。
五、護目鏡:
(一)以清水、肥皂或專用清潔劑清洗,自然蔭乾,不得使溶劑清洗或加熱方式快乾。
(二)鏡片產生斑點暇疵影響工作時,應立即更換。
六、安全手套:
(一)應依作業性質選擇符合防護功能之手套,否則反易生危險。
(二)使用後應予以清洗保養,如有破損或過度老舊,即應汰換。
七、口罩:
(一)相關作業工作者(如垃圾收運、綠美化、清溝、局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等)應使用個人專用口罩,不可共用。
(二)使用後應妥善保養,避免灰塵堆積,過舊時應予更新。
(三)使用後應妥善密封保存於適當位置。
八、防毒面具:(濾罐式)
(一)若作業場所氧氣含量低於百分之十六以下、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百分之二以上時,應使用供氧式呼吸防護具。
(二)作業前應確認危害物再依危害物種類選擇適當之濾罐,並確認有效期限。
(三)面罩穿戴後應做密合度測試,以防有毒氣體流入,導致中毒;若無法密合,應立即檢查是否正確配戴,必要時重新依臉型選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
(四)使用後應妥善清理及密封保存於適當位置,不可直接放置於作業現場。

第 九 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第四十條  各單位發生緊急或災變事故,應立即通報。
一、災害定義:
(一)職業災害:員工於工作場所內(含上、下班途中)因職業上原因而發生事故,導致人員疾病、傷害、失能、死亡者。
(二)自然災害:颱風、洪水、地震等外在因素致使災變。
(三)公安事件:火災、蓄意破壞,群眾圍廠等事件。
二、損傷分類:
(一)人員:疾病、傷害、失能、死亡等。
(二)物品:財產損壞、遺失。
三、事故類型:墜落、感電、跌倒、交通事故、接觸毒物、灼傷、管路損壞、機器故障、操作不當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事故等。
第四十一條 發生職業災害事故時,應立即實施必要急救搶救,並通報單位主管。發生下列事故時,並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災害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四十二條 工作場所發生前條之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該現場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
第四十三條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應由雇主會同工作者代表,實施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分析與作成紀錄,並擬訂妥善之因應對策。

第十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局僱用之員工,其一般(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規定如下:
一、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二、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三、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四、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五、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六、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體格檢查紀錄應參照相關記錄表為之,並至少保存七年。
從事特殊危害作業人員,應依需求增列特殊項目之健康檢查,並依健康管理計畫內容實施分級管理,相關檢查紀錄至少應保存十年,粉塵作業者,至少三十年。
第四十五條 本局員工實施健康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二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員工對排定之健康檢查有接受義務,並遵守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第 十一 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工作守則會同本局員工代表訂定,經簽奉局長核准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