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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竹商字第1110025619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工商組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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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避免發生意外,保護民眾生命財產,依據科學園
  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受理大型群聚活動之申請,由場地主管單位受理;若場地跨越二
  個以上主管單位者,以主場地之主管單位受理。
  各場地之主管單位如下:
  (一)企劃組: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二)投資組:科技生活館。
  (三)環安組:本局活動中心、高峰活動中心及竹南園區活動中心。
  (四)工商組:園區自建廠房廠商租地範圍。
  (五)營建組:道路、人行道。
  (六)建管組:公園、綠地。
  有關本局受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事項,如涉及各事項業務,由受
  理單位分送相關單位(如附件1),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辦
  理,相關單位於十日內審查完畢,將回復意見送受理單位彙整,再由
  受理單位依第四及第五點規定辦理,如經許可,由(場地主管單位)受
  理單位核准大型群聚活動許可函,並副知活動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含活
  動安全維護計畫)。
三、本要點所稱大型群聚活動,係指私法人(公營事業機構及私立學校除外
  )、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主辦者)於本局所轄科學園區場地(以
  下簡稱場地),舉辦每場次聚集或可能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
  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一)體育競技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或類似之娛樂活動。
  (三)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四)燈會、花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五)民俗節慶、宗教、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六)其他對於聚集眾多人群之非日常活動,有致公共危險者,得由本局
    公告指定為大型群聚活動。
  下列活動,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展
    覽場等在其建築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舉辦之
    活動。
  (二)婚、喪等社交、習俗活動。
  (三)依集會遊行法應申請許可之活動。
四、主辦者辦理指定、公告或一千人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以下簡稱應申請許
  可之活動)應負責活動安全,並於活動舉行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局提出申請許可(作業流程如附件2),並經許可後,始得舉辦:
  (一)申請書(如附件3)。
  (二)主辦者為私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組織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
    文件,及主辦者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三)活動方案及說明。
  (四)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如附件4)。
  (五)與場所管理者簽訂之安全約定、(或)場地所有人同意使用證明。
  (六)場地或活動性質應另經許可者,其許可證明。
    舉辦對社會公益發展或國際交流有實質助益之臨時性大型群聚活動主
    辦者,經本局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申請許可之期限限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不予許可: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活動有危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
  (三)未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未辦理適足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六、經本局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不得變更活動之主辦者、時間、地點、
  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
  經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變更活動時間,應於原活動開始十日前,
  以書面向本局申請許可。
  活動之主辦者、地點、內容變更或擴大舉辦規模者,應依本要點重新申請
  許可。
七、舉辦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應執行下列安全管理事項,並明定於活動安全
  維護計畫:
  (一)選擇安全之活動場地及器材。
  (二)制定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職責,及參與人員之安全宣導教育。
  (三)配置或協調派駐保全、醫療救護或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四)確保臨時搭建之設施、建築(構造)物之安全。
  (五)規劃活動場所交通、容納人數、劃定區域、出入、疏散、救援等動線
    ,並予以標示與管制。
  (六)落實醫療救護、滅火、緊急疏散等救援措施,並組織工作人員與演練。
  (七)其他安全工作事項。
八、舉辦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應依活動安全維護計畫辦理自主安全管理,並作
  成工作紀錄,備於活動現場供本局視需要時進行查核。俟活動結束後,主辦
  單位應確實完成場地環境清潔,予以回復原狀。
九、於大型群聚活動舉辦期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命舉辦大型群聚
  活動主辦者停止活動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發生重大事故。
  (二)違反公共安全情節重大,非停止相關活動不能確保公共安全者。
  (三)現場活動及辦理情形與申請許可內容或活動安全維護計畫不符。
  本局得於大型群聚活動舉辦前或辦理期間,視規模、需要辦理查核,舉辦大
  型群聚活動主辦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舉辦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應依活動性質及規模,投保適足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最低保險金額比照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
  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辦理。
  前項投保相關資料應併入向本局提報審查文件。
十一、政府機關(構)及公私立各級學校舉辦之大型群聚活動,免依第四點規定申
  請許可。但應依本要點於活動前制定安全維護計畫,並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