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宜蘭
科學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相關審查工作,加強
退縮地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及整體環境品質,塑造園區景觀特色,特訂
定本規範。
二、退縮地設置停車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據建築物退縮管制達15公尺以上者,得於退縮地設置小客車或機車車位,
惟車位數不得大於應設置停車位數四分之一,退縮距離自臨建築物側之人
行道邊界應維持深度5公尺以上之連續性綠帶空間,且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要點規定。
2.停車位應集中設置,每三個停車位至少種植一株遮蔭中型喬木,每五個併
排汽車停車位或十五部併排機車位間須設能自然排水之栽植槽。
3.停車位不得舖設柏油或水泥等硬鋪面,應採植草磚或其他綠化性之設施。
三、除設計妥善之公共藝術及街道傢俱外,退縮地植栽應與鄰接基地之退縮地
植栽品種及種植方式自然銜接,與人行道間之綠地,視覺上須具對外通視
性,不得另設圍牆或遮蔽物隔離。
四、退縮地不得設置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等類似構造物,惟建築物主要出入口
雨遮不得超出應退縮距離二公尺,陽台、屋簷不得超出外牆中心線或柱中
心線二公尺,雨遮、花臺不得超出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一公尺。
五、其他特殊設計或相關事項,須經宜蘭園區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六、本規範之修訂或變更,須經宜蘭園區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