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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居家辦公人員管理暨工作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人字第1110027367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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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一) 為因應嚴重傳染性疾病擴散特殊緊急狀態,維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 以及降低公務同仁辦公場所內群聚感染規模,透過居家辦公方式,妥善運用機關人力,特訂定本規範。
(二) 遇天災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時,得適用本規範。

二、 居家辦公申請方式
(一)實施居家辦公應於事先填具申請表(附件1),送會人事室及工商組並經簽奉核准後,由工商組提供居家辦公連線所需軟體及標準操作手冊,再由同仁自行設定安裝進行連線。
(二)各單位每週實施居家辦公人員名單(附件2)應事先彙送人事室備查。

三、居家辦公人員出勤管理
(一)居家辦公人員,每日上班時數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40小時。實施期間應於本局辦公時間以遠端網路方式登入差勤系統登錄上、下班時間,作為實際執行職務時間認定依據。
(二)居家辦公人員,因故無法在家辦公者,應事先辦理請假,如遇緊急 事故無法事先請假時,應先向直屬主管口頭報備,並於3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三)居家辦公人員應使用符合本局資訊安全規定之電腦設備及網路設施,並善用通訊設備或軟體,於本局核心上班時間內保持即時聯繫通訊管道(如行動電話、通訊軟體)暢通,並主動與直屬主管聯繫,適時報告工作成果。惟本局不另提供筆記型電腦或行動電話等設備。
(四)居家辦公人員以不加班為原則,如有緊急案件須經單位主管事先覈實指派後,始得申請加班。

四、居家辦公之抽查措施
(一)單位主管應親自或指派專人,以撥打住家電話或視訊方式,不定時抽 查居家辦公人員是否確實在家辦公並作成紀錄(附件3),必要時提供人事室查考。
(二)居家辦公人員如抽查時未在家辦公,單位主管或其指派之專人應留下訊息請該居家辦公人員於20分鐘內回復,超過20分鐘未回復者,應請其提供書面說明據以認定是否曠職。

五、工作成果管控 居家辦公人員應登載工作日誌(附件 4),並定期陳報單位主管後,放置於單位內備查。

六、 其他
(一)居家辦公人員於本局規定辦公時間內,應避免離開居家辦公地點或從事其他業務。
(二)居家辦公人員對於工作中所涉之敏感性、機密性資料,應善盡保密義務,並使用符合資通安全之軟、硬體設備及網際網路,防止資訊外流,確保資通安全。
(三)居家辦公人員應配合業務、防疫、天災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需要隨時調整返回辦公場所辦公。
(四)如有違反工作規範及保密責任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或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