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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部科學園區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公發布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建字第1110020090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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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有效管理營建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以維公共安全,並充分利用營建剩餘土石方,以達資源再利用。
貳、說明
一、 園區營建工程所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得依內政部函頒「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等相關規定處理。
二、 因各園區營建工程產生之剩餘土石方大都屬可再利用物料,爰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參、二、(三):「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屬可再利用物料,工程主辦機關得估算其處理成本及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並明定於預算及納入工程契約書。前項可再利用物料之處理,不受本方案規定之限制」規定辦理。
三、 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參、二、(四)規定:「公共工程之剩餘土石方應有處理計畫,並應納入工程施工管理,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承包廠商對於剩餘土石方之處理,並應將處理計畫副知該工地及收容處理場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 在符合各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相關法規規定原則下,各園區營建工程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處理除納入公共工程土方交換外,並分為建築工程及公共工程(含公有建築工程)兩部分;建築工程以繳納權利金方式處理;公共工程依政府採購法納入預算書發包及標售方式處理。其權利金及標售所得款項擬納入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參、剩餘土石方處理
一、 各園區營建工程(含建築工程及公共工程)土石方應力求挖填土石方之平衡,如有剩餘或不足土石方時,應依本處理計畫辦理。
二、 各園區建築工程於剩餘土石方產出後,廠商及承造人應依實際外運土石方數量及土質計算繳交權利金予管理局。
三、 管理局得視情況參酌中央土石業務管理機關(或營造業或土石方業等相關公會)之最新相關統計詢價資料於每年年底前調整次年度權利金。
四、 各園區營建工程如有不足土石方需求時,得向管理局申請調撥,由管理局指定土石方來源;不足土石方除經向管理局申請許可外,不得由園區外運入。
五、 各園區公共工程(含公有建築工程)如有剩餘土石方產出,得估算其處理成本及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並明定於預算及納入工程契約書。
六、 管理局為處理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得指定地點,供土石方暫置;其暫置之土石方由管理局調度、標售或進行公共工程土方交換,土石方標售公開招標採契約單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