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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台中園區宿舍使用查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建字第1110020090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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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核目的:
園區宿舍係由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核配出租經核准入區營運廠商分配供其有眷員工居住使用。為利宿舍管理,落實宿舍正常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核時機、方式及重點:
(一)時機:
1. 採不定期主動查核。
2. 針對有違規、不當使用之嫌者即時查核。
(二)方式:
1. 以隨機抽樣辦理。
2. 接獲反應有違規使用情形者即採實地查核。
(三)重點:
1. 使用人非園區從業員工者。
2. 全部轉租或借與他人使用者。
3. 有違規作為營業行為使用者。
4. 原配住人轉至區內其他公司任職,未依規定申請異動者。
5. 部分轉租或借與他人使用者。
6. 無正當理由,閒置達二個月以上未使用(含欠繳水、電、瓦斯費及其他費用等達二個月),浪費資源者。
7. 變相改作單身員工使用者。
8. 進住人與申報員工名單不符者。
9. 其他違反法令使用者。

三、通知改善及複查:
(一)經查有違反前項查核重點第4項至第9項情形時,本局將書面通知改善,但以乙次為限;承租廠商應在接獲本局通知函後2星期內完成改善,屆期後本局將隨即進行複查。
(二)本局辦理複查時,現住人應出示身分證及員工識別證接受查核,如住戶不在,本局於次日即通知承租廠商派員會同現住人(持上述相同證明文件)至宿舍現地進行查核,現住人未能到場時,應由承租廠商出具不在住戶原因之佐證文件。
(三)經查核兩次不在,即由本局函知該廠商,訂定日期再派員會同現住人,備妥本點第(二)項所稱證件接受再複查,未配合複查或複查未改善者,視為違規乙次。

四、經查核結果有下述違約使用情事者,即由本局函告終止租約收回宿舍:
(一) 違反查核重點第一項至第三項者。
(二) 現住人或承租廠商未配合複查或經複查結果仍未改善者。
(三) 承租廠商所租用之同一宿舍有二次違規使用紀錄者。

五、宿舍之查核由本局建管組人員(配帶本局服務證件) 執行,必要時並得洽由保警中隊派員會同辦理。

六、有關單身宿舍之管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