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
構新竹科學園區整體優質環境,促進土地合理及有效利用,提升
並形塑高科技產業園區之建築景觀風格、生態環保、公共安全與
綠建築節能,依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隸屬於新竹縣行政轄區
之都市計畫細部內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或都市設計原則等相關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依據本要點內容及參照有關法令,得就本計畫區內之申請建
築案件進行景觀及建築設計審議作業,並得成立景觀及建築設計
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三、除園區服務區及住宅區外,申請建築之建築與景觀規劃設計,以
下列各款為原則。但經本局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建築立面設計:建築物面臨主要道路、公園、綠地(帶)側,
建築物立面應加強細部處理,以符合視覺景觀多樣化。建築
立面造型之處理,應尊重建築群體間的協調性。
(二)立面附加物:建築物因工業生產或其他需求所須安置於建築
體之立面附加物如管線、設備、壁面標示等應與建築物作整
體考量;附加物的遮蔽設施亦應配合原建築立面作整體考量
。立面之材質、顏色及新舊建築物應盡量協調並與環境相和
諧。
(三)建築附屬設施:儲液(氣)槽、水槽、風扇、機房、冷卻水塔
、垃圾存放處等建築物周邊及屋頂平台必須設置的設施物,
應避免直接暴露於道路及永久性開放空間之公共視野內或配
置於屋頂平面中央,且須設置適當之設施或植栽作有效的遮
擋,屋頂露台應盡量設計可供植栽之屋頂花園為原則。
(四)基地出入口及建築物臨街立面標示物,其大小及位置須與建
築物搭配,比例要相稱;並以設置各一處為原則。
(五)基地內不得有裸露土面,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退縮建築之部
分,原則上綠化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建築基地綠化適
用建築技術規則者,從其規定。
(六)植栽配置應仔細考慮冬季季風遮擋、夏日遮蔭,並配合建築
物之外觀顏色質感,選用具季節變化之植栽種類。
(七)景觀規劃時應考量周邊及本基地園區內原存之景觀元素,與
自然植生做最適當的配合,以作最小改變為原則。
(八)喬木數量及規格:每一建築基地面積除以五十平方公尺為植
栽喬木之基數,中型尺寸以上喬木(樹徑大於七公分、樹高
三公尺以上、樹冠幅度一點二公尺以上)應佔基數之百分之
二十以上;小型尺寸喬木(樹徑大於五公分、樹高二公尺以
上、樹冠幅度一公尺以上)應佔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餘數以一株計。
(九)為有效控制地表逕流,廣場、停車場或車道鋪面若使用透水
材料者,可以鋪面面積乘以獎勵係數計入綠化面積。植草磚
面的獎勵係數為一,連鎖式透水磚的獎勵係數為零點五。
(十)建築基地之戶外空間應盡量綠化,地面停車場之數量應避免
過量而損其開放空間之品質。
(十一)建築基地之車行出入口設置於計畫道路上,其車行出入口
位置、大小及數量,須經本局同意。
(十二)建築基地內大型停車場與卸貨區以不設置於臨主要計畫道
路旁為原則,並應配合適當景觀處理。
(十三)停車空間之地面出入口應距道路路邊交叉點或截角線、路
口轉彎處圓弧起點、穿越斑馬線、橫越天橋或地下道出入口
二十公尺以上距離為原則。
(十四)地下室停車空間之地面出入口,與道路銜接處應於車道兩
側留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無礙視線空地為原則。
(十五)新建大型建築物規劃設計以取得綠建築證書為原則。
四、園區服務區及住宅區,申請建築之建築與景觀規劃設計,以下列
各款為原則。但經本局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退縮規定:
1.園區服務區:
(1)面寬六公尺之基地,前院須退縮五公尺,後院須退縮一
點五公尺設置防火間隔及人行道。
(2)面寬七點一二公尺之基地,面臨公園停車場者,後院須
退縮一點五公尺作為防火間隔。
2.住宅區:面寬達六公尺,其前院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面
寬未達六公尺者,其前院至少退縮五點五公尺建築;後院
須退縮一點五公尺設置防火間隔及人行道。
(二)建物高度規定:
1.一樓室內地板面線高於人行道路緣二十公分。
2.一樓層高三百六十公分,二樓以上樓層高度皆三百三十公
分。
3.考量整體結構穩定安全,不建議單獨設置地下室。
(三)停車位規定:停車位皆統一設置於戶外退縮前院,建物外牆
須配合退縮。
(四)屋頂形式:
1.屋頂一律採用斜屋頂形式。
2.斜屋頂一律使用中脊前後斜方式,屋脊高屋簷差一點八至
一點五公尺。
3.為管制整體意象,屋頂水塔不得裸露須以牆面包覆。
4.電梯機房突出於屋頂外觀須考量整體協調,外牆須美化處
理。
(五)分戶處理原則:
1.地界線之分戶處理需以十五公分鋼筋混凝土外牆或二十四
公分(一個標準全磚長度)磚牆分戶砌築。
2.因租約範圍之約束性之考量,一基地以設置一戶住宅店鋪
單元為原則,但同一配租戶得連通兩戶共用合併設計。
五、申請人應備妥申請函與景觀及建築設計審議報告書一式十份,寄
送或親送本局辦理審議。景觀及建築設計審議報告書之內容,以
包括下列各款為原則。但經本局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與委託書:載明起造人名稱、住址、電話、設計人名
稱、住址電話,設計標的(含案名、基地座落地號或門牌號
碼)及用印,委託書載明受託人及委託人、委託標的並用印。
(二)基地位置圖(基地現況):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及道路名稱。圖面比例
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開發計畫與法令檢討:簡述分期分區興建計畫,載明各期位
置、使用強度、交通、停車、景觀、雨水再利用系統等之連
接方式;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設計準則,檢核
建蔽率、容積率、基地退縮、法定停車位等相關法令要點檢
核,並以檢核表逐一檢討。
(四)交通動線計畫:說明基地周邊現況交通動線,基地內動線與
開口檢討及防災動線規劃。
(五)建築設計圖說:載明設計概念、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
路、附近建築物情況(樓高與位置)、建築物平面、立面、剖
面、透視圖、空間用途、外牆顏色及材質及外牆標示物詳圖。
(六)景觀設計圖說:載明現有景觀與指標設施位置、現有植栽調
查(應標示基地原有植栽之種類、規格、數量及保存、移植
與砍伐之說明)、主要道路與分區代表植栽名稱、分區代表
顏色;設計之公眾活動區、服務區(裝卸區、垃圾暫存區、
地面其他固定設施物等)、基地法定總植栽量(含中、小型
喬木植栽量)、植栽計畫(應含綠地、遮蔽性綠籬及停車場
等之植栽配置,及原有植栽與新植栽之位置與數量計算)、
照明系統、各種指標位置、分區代表顏色。
(七)施工圍籬綠美化:載明施工圍籬綠美化之設計及圖示。
(八)綠建築專章與綠建築候選證書檢討。
(九)興建期程與相關申請附註文件。
(十)其他經本局審查之必要附屬文件。
經完成審議之案件,申請人應檢附預審報告書(定稿版)一式十份
及電子檔光碟一份,送本局備查。
六、經本局備查之申請案,如符合下列規定,得免再提會審議:
(一)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二)變更附屬設施未影響景觀者。
(三)景觀綠化係同一種別植栽種(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四)不調整立面開口面積之門窗形式、欄杆形式變更者。
(五)建築物內部空間調整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