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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型科技計畫育成試辦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科會前字第1110054508號函
法規體系: 前瞻及應用科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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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型科技計畫育成試辦方案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11 8 25 日科會前字第 1110054508 號函修正

一、目的

為慎選具有重大社會效益或潛力發展新產業之領域,經制度化之育成機制,形成未來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候選課題,特訂定本方案。

二、形成國家型科技計畫候選課題之程序

()領域之選定。

()選定領域之後續規劃。

()計畫經理之遴選。

()研究計畫之徵選及執行。

()選定領域之執行成效評估。

三、推動組織及其任務

()領域評選會:領域之選定及執行成效之評估。

()領域提案人:於領域評選會議提出推薦領域。

()計畫經理:特定領域研究計畫之徵求規劃、評審、管理與評估,及提出領域成果評估報告。每一個至二個領域置計畫經理一人。

()計畫管理小組:協助計畫經理撰寫計畫徵求說明書、進行研究計畫之評審、管理及評估等。

前項各款所訂之各推動組織,為非常設性任務編組,於其任務完成後解散之。各組織成員為非常任職務,於任務完成後解任。

四、領域評選會之組成

領域評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八人至十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國科會主任委員就行政院主管科技之政務委員、中央研究院院長、國科會副主任委員、相關部會首長或副首長、研究機構首長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代表機關(構)擔任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領域之選定

()國科會自下列人士中,選定領域提案人,以二十四人為原則:

1、科技產業領導廠商之研發負責人七人至十人。

2、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獲國科會三次傑出研究獎之研究人員七人至十人。

3、國科會相關學門召集人二人至四人。

4、部會推薦專家二人至四人。

()領域提案人應於領域評選會議提出其推薦領域之構想報告,構想報告內容應包括推薦該領域之理由、競爭條件、簡略規格、擬發展之核心技術、建議經費、預期產業效益或社會效益等。構想報告所推薦領域,以不與推動中國家型科技計畫所涵括之內容重複為原則,所推薦領域之推動期程,以至多三年為原則。

()領域評選會每次選出至多六個領域,並訂定每一領域之簡略規格、擬發展之核心技術、經費規模等。

()選定領域之推動期間,得經領域評選會同意,增加符合本方案目的之其他領域。

六、選定領域之後續規劃

()國科會就選定領域之構想報告,徵詢國科會相關領域學門召集人及產業界專家之意見,補強各領域之預期產業效益或社會效益、規格、核心技術、核心技術發展之里程碑等,送交原始領域提案人參考修改,形成領域規劃報告後,由國科會核定之。

()領域規劃報告規劃之領域推動期程,以至多三年為原則。

()計畫經理於選定領域之推動期間,如認為領域規劃報告有增修之必要,應經計畫管理小組討論通過,並敘明理由報國科會核定。

七、計畫經理之遴選

()計畫經理得透過公開徵求、領域提案人推薦或自國科會之現任與前任學門召集人選定後聘兼之;必要時,得經國科會召集會議遴選之。

()計畫經理遴選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經國科會核定後,組成計畫管理小組。

()於執行階段,必要時得成立國家型科技計畫育成規劃辦公室,以利計畫經理執行業務。

八、研究計畫之徵選及執行

()研究計畫之徵求:

1、計畫經理依據選定領域之規劃報告,召集計畫管理小組討論後,撰寫計畫徵求說明書。計畫徵求說明書應包含擬發展技術之詳細規格、里程碑及整合時機與條件等。

2、行政院相關部會署得以自有經費加入研究計畫徵求,且須依循本方案計畫經理之評審、管理及評估等相關規定。

()研究計畫申請案由計畫管理小組進行評審。

()研究計畫經國科會業務會報通過後核定補助。

()獲補助之研究計畫,列入計畫主持人執行國科會研究案計畫件數。未獲補助之計畫不得申覆。

()計畫經理對研究計畫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得視需要隨時評估。評估後,計畫經理須綜整研究計畫評估結果,撰寫領域成果評估報告,送交國科會。

()研究計畫應接受計畫經理之管理、評估及協調整合。執行成效不佳者,國科會得終止研究計畫補助。

()研究計畫之其他補助作業相關規定,依國科會補助產業前瞻技術計畫作業要點及其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九、選定領域之執行成效評估

()領域評選會就各領域之執行成效及是否符合國家型科技計畫推動要點第二點之構成條件,進行評估。幕僚作業由國科會辦理。

()推動期程為三年期之領域,分別於執行一年六個月及期末時進行評估。推動期程為二年期之領域於期末時進行評估。

()執行期滿,經評估執行成效優異且具形成國家型科技計畫潛力者,於適時引入其他部會資源之條件下,得經領域評選會推薦,成為國家型科技計畫候選課題,後續循國家型科技計畫推動要點進行規劃。

()執行期滿,經評估執行成效良好者,分依下列情況辦理:

1、具發展為國家型科技計畫之潛力,而尚未符合國家型科技計畫構成條件者,原則上得續予執行至多三年,且每年均須進行評估,其間若符合國家型科技計畫構成條件者,循前款之程序,成為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候選課題,後續循國家型科技計畫推動要點進行規劃。執行六年仍未符合國家型科技計畫構成條件者,該領域即予退場。

2、經評估不具潛力發展為國家型科技計畫者,該領域即予退場。

()經評估執行成效不佳者,該領域即予退場。

十、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計畫管理小組成員辦理研究計畫徵求規劃、評審、管理及評估作業應遵行之利益迴避及保密規範,比照國科會國家型科技計畫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領域評選會及計畫管理小組成員均不得參與其選定或規劃領域研究計畫之執行。但依規定不執行研究計畫,反不利於領域之推動發展時,國科會得簽奉核定免除之。

()計畫管理小組成員應簽署利益迴避及保密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