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科學園區新興科技應用計畫支用單據控管機制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執行之「南部科學園區新興科技應用計畫」及經整併資源之「南部科學園區研發精進產學合作計畫」,為強化對支用單據控管之一致性,爰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款規定訂定本控管機制。
二、本控管機制適用於本局推動之「南部科學園區新興科技應用計畫」及經整併資源之「南部科學園區研發精進產學合作計畫」,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四款第一目或同款第二目規定,將支用單據檢還受補助對象者。
三、相關支用單據經本局依當年度計畫管考暨經費結報(核銷)作業手冊與補助
合約書規定,完成相關審核作業,並做成紀錄者,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商業會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四、本控管機制規範受補助對象包含民間團體、個人及受補助之機關(構)、學校。
五、留存於受補助對象之支用單據如欲辦理銷毀,除有關未了債權債務或因案應續予保存之情事,不得銷毀外,應依其主管機關法規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銷毀,並依附表程序經函報本局備查後始得辦理銷毀。
六、支用單據如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現後二個月內,敘明原因函報本局,本局將視情節輕重對該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受理本局所推動之各類產學合作補助計畫申請一至五年。上述事項,倘致公庫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本局得視需要,不定期抽查支用單據保存情形,受補助對象應予以配合。
八、受補助對象如遇有出區、解散、合併解散等情事者,應將受補助計畫之補
助款支用單據正本及自籌款支用單據影本彙訂成冊,並於出區、解散、合
併解散前函繳本局保管。
九、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前,原留存各受補助對象且尚未銷毀之支用單據,適用本控管機制規定。
十、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計畫實施要點、補助合約書以及管考暨經費結報(核
銷)作業手冊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