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科學園區公共設施管線圖資圖檔管理作業要點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所轄管科學園區公共設施管線圖資及圖檔之正確性,以利道路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設施管線:指內政部營建署所訂「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分類之設施與管線。
(二)公共設施管線圖資(以下簡稱圖資):指依據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及南部科學園區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之資料結構所建置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
(三)公共設施管線圖檔(以下簡稱圖檔):指申挖單位以測量定位方式建立公共設施管線位相關係,並以數位化方式呈現者。
(四)申挖單位:指依南部科學園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要點向本局申請挖掘取得許可施工單位,包含公共設施管線權管單位、園區事業單位、本局所委託之施工單位,或經本局認定得申請挖掘者。
三、本局辦理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時,公共設施管線權管單位應配合提供圖檔。
前項圖檔有缺漏、空白或錯誤之情形者,公共設施管線權管單位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完成補正,如因情況特殊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補正者,應於期限前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
四、申挖單位依本局南部科學園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要點第二十六點規定辦理時,有關測量方式、誤差容許及成果資料提送等相關作業規定與格式規定如下:
(一)測量作業應採用全測站(TotalStation)法、全球衛星定位測量(GPS/GNSS)法或其他經本局認可之測量方法。
(二)測量方式所採用之坐標系統,平面基準採用TWD97二度分帶坐標系統;高程基準採用TWVD2001高程控制系統。
(三)管線佈設位置測量定位,平面基準應以內政部之一、二、三等衛星控制點或地方政府佈設之加密控制點、圖根點或地形圖控制點為測量引測依據。若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e-GNSS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系統施測之成果亦應加以檢核。高程基準應以內政部之一等水準點、地方政府佈設之水準點、高程控制點,為測量引測依據。
(四)管線量測範圍應包含施工範圍之人手孔蓋、固定設施物及管線路徑(包括管線起末端、轉折點及分支點之坐標及高程)。
(五)測量精度:
1.人手孔蓋中心坐標施測成果容許誤差為正負二十公分。
2.固定設施物中心坐標施測成果容許誤差為正負三十公分。
3.高程施測成果容許誤差為正負二十公分。
4.管線直線之線形坐標施測成果容許誤差為正負三十公分。
5.管線轉折部分之特殊線形測量,其施測成果容許誤差為正負五十公分。
(六)現場測量後,須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如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表、人手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表等)由測量技師、測繪業者或至少具有丙級測量技術士之管線單位簽認。
(七)為利後續3D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圖資建置,申挖單位應將所測量成果依內政部營建署3D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及南科3D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格式,轉填報3D管線屬性資料表,併入竣工文件提送。
五、申挖單位應自主檢核依本局南部科學園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要點第二十八點規定所提交竣工圖資及測量成果資料之正確性,必要時本局得予以抽查,抽查結果如有欠缺,或不符前點規定者,得通知申挖單位於約定期限內補正或改善。
申挖單位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或改善者,以違反本局南部科學園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要點第三十四點規定予以裁處。
為利本局抽查圖資正確性與抽測測量精度,申挖單位於竣工後所上傳竣工文件之照片、圖像文字、測量數據等資料應清晰可辨。
六、申挖單位於道路施工中如發現未建檔之公共設施管線,應立即通知本局。
本局於接獲前項通知並查明其所有權屬與未建檔公共設施管線性質時,將通知該公共設施管線權管單位於約定期限內補正圖資。
七、已完成公共設施管線圖資建置區域,若有使用需求,得向本局申請提供管線資料庫圖資;但未經本局同意,不得將管線圖檔重製或再利用後販售或提供予他人。
八、本局公共管線地理資訊系統中之圖資及圖檔係依各管線單位所提供資料建置而成,僅供參考,使用時仍應查證,必要時應辦理試挖作業。
前項查證結果如發現現行系統之圖資及圖檔有缺漏、空白或錯誤情形者,應提供予本局,俾憑續辦圖資補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