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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園區臨時性活動張貼及懸掛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南營字第1110025211號函
法規體系: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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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科學園區臨時性活動張貼及懸掛管理要點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園區環境整潔與整體景觀,杜絕違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張貼:指將各種告示、傳單、海報黏貼之行為。
(二)懸掛:指將各種旗幟及指示標識牌張掛、懸掛、插立於地面或地上物之行為,旗幟包含羅馬旗、活動布旗等。
前項臨時性活動所需張貼或懸掛內容應與科學工業園區業務或園區廠商活動相關,或屬政令宣導、公益活動、藝文活動等。
三、除經申請本局核准之區域外,嚴禁有張貼及懸掛行為。
四、申請於本局轄管燈桿懸掛旗幟(以羅馬旗為限)及指示標識牌(以下簡稱申掛),採網際網路線上辦理,申請單位應先完成線上登錄後,再於懸掛十日前檢附申請表及懸掛物圖樣(含尺寸、內容及固定方式)、保證金繳款證明文件及保證金退款匯款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各乙份,向本局正式書面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始得懸掛,並應依核准內容懸掛,申請網址http://nkdig.stsp.gov.tw/flag_sys/index.asp
申請懸掛活動布旗,另採書面方式辦理,申請單位應於懸掛十日前檢附申請表、懸掛物圖樣(含尺寸、內容及固定方式)相關文件各乙份,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始得懸掛。
五、每次申掛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倘有展延之需要,應於核准期限屆滿前十日起始得提出申請,核可展延次數最多以1 次為限。倘於1 次展延期滿後仍有申掛需求時,至少應間隔30 日以上始得再提出申請,以維申掛公平原則。
六、申掛保證金收費標準:申掛1-35 支燈桿5,000 元、36-70 支燈桿10,000 元、 71 支燈桿以上15,000 元。
由本局所主辦,且經本局專案簽奉核可之案件得免收前項保證金。
上列之保證金繳納,申請單位可選擇按件收費或年繳15,000 元方式辦理。匯款戶名「科學園區作業基金-南科管理局403 專戶」,帳號:146036070027,銀行:台灣銀行-台南科學園區分行。匯款完成後再將收據上傳至申請管理系統;保證金於設施拆除後,扣除相關違規處理費後無息退還。
申掛指示標識牌,其保證金收費標準,得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七、申掛旗幟應於燈桿兩側同時懸掛、不得為單側懸掛,且以蝶形螺栓、U 型環、束帶、圓形環等套環方式固定,禁止使用塑膠帶(繩)捆綁及鐵絲纏繞或有損壞燈桿鍍鋅表層之固定方式,旗面材質限用布質材料,尺寸不得超過長150 公分、寬60 公分,上下端應以鋁合金橫桿支撐,橫桿兩端並應設置旗桿軟質且不易脫落之套頭,以防止傷人,其懸掛高度應離地面250 公分,旗面須與行車方向平行(即旗面應位於安全島或人行道上方,且頁2 / 4不得逾越車道上方),禁止懸掛於設有交通號誌之燈桿(從路口起10 公尺內),馬路不得懸掛布條。
八、申請單位於申掛期間,應派員隨時巡查管理,善盡管理人安全維護責任,遇有傾斜、倒塌、脫落、破壞園區景觀、妨礙交通安全或損害他人權益等情形,應立即回復原狀或拆除更新。申請單位所申掛旗幟及指示標識牌,倘逾本局通知改善期限而未進行者,本局逕行代為處理,其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
九、遇有陸上颱風警報發佈或本局認為必要時,申請單位應立刻拆除張貼或懸掛物,俟颱風警報解除或本局通知後始得恢復張貼或懸掛。
十、申請單位於張貼或懸掛期間,因管理不善,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十一、於申掛期滿後,申請單位應於翌日派員拆除完畢並回復原狀,未依期限拆除者,視同廢棄物,本局得逕行代為拆除及復舊,處理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另得再予停權90日之處罰。
十二、申請單位未依第八及十一點規定執行,經由本局代為拆除者,每支燈桿處理費為新臺幣二百元。

十三、臨時性張貼及懸掛物之管理,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餘依本要點規定辦理。